無期徒刑執行監督

無期徒刑執行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無期徒刑生效判決和刑罰變更裁定執行實施的監督。對判決、裁定執行終止的監督。檢察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管教所對服刑期滿的有期徒刑犯,是否按期予以釋放並開具釋放證明書;檢察執行機關有無私放罪犯的行為。

依據《刑法》第41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以及《人民檢察院勞改檢察工作細則(試行)》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無期徒刑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有:(1)對交付執行和收押罪犯的監督。包括檢察徒刑生效後,罪犯是否送到規定的勞動改造場所;交付執行時法律手續和各種法律文書是否合法、完備;收押場所是否符合規定;如果罪犯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應依法予以監外執行。(2)對減刑、假釋和執行中決定監外執行的監督。檢察機關對已具備減刑或假釋條件的罪犯,應建議執行機關依法報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或假釋;對不符合條件予以減刑、假釋或準予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的,應及時予以檢察糾正。(3)對罪犯又犯罪或漏罪案件的處理的監督。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罪行,應對所犯罪依法作出判決,如判有期徒刑,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仍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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