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領導
河南省監獄管理局
主要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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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松山
| 局長
| 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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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黎明 | 第一政委 | |
苗正釗
| 政委
| 政工、老幹部、行政後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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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寶剛
| 副巡視員 | 協助石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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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震威
| 副局長
| 監管安全、教育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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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寶
| 副局長
| 工會、信訪、遣送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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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克章
| 副局長
| 監獄勞動改造、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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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寶華 | 副局長 | |
張天祥 | 副局長 | |
蘇智通
| 紀委書記
| 紀檢監察、黨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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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全
| 政治部主任
| 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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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是:
1、 貫徹《監獄法》和國家有關監獄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省監獄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2、 管理省屬監獄,指導市地監獄的管理工作。
3、 負責全省監獄刑罰執行工作;掌握、指導重要罪犯的關押改造工作。
4、 依法收監罪犯;監督檢查罪犯申訴、控告和檢舉的處理情況;審批罪犯的
暫予監外執行;審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罪犯和重要罪犯的減刑建議;監督監獄辦理有期 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情況;指導獄內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
5、 監督指導全省監獄獄政管理和生活衛生工作。
6、 監督管理全省監獄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7、 負責罪犯改造場所的規劃和布局調整。
8、 指導監獄管理的技術進步和技術裝備工作,負責監獄器材的研製、監製、配備和管理。
9、 指導全省監獄工農業生產和罪犯勞動產品的銷售工作。
10、 統籌安排監獄罪犯改造經費、生產經營經費和
基本建設投資,監督管理監獄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11、 負責省屬監獄黨的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省屬監獄的領導班子;統一管理管理省屬監獄的人事、機構編制和警務工作;查處省屬監獄重大違紀案件。
12、 管理和指導全省監獄對外交流及宣傳工作,組織司法人權研究。
13、 承辦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承諾
一、依法對罪犯實行科學文明管理,不體罰虐待罪犯、不刑訊逼供、不侮辱罪犯人格、不違規使用警戒具。
二、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和條件,公開、公正、公平地申報減刑、假釋和辦理罪犯保外就醫。
三、保證罪犯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四、保證罪犯吃飽、吃熟、吃熱、吃得衛生,有病予以及時治療,尊重少數民族罪犯的生活習慣。
五、保證罪犯享有受教育的權利,認真開展對罪犯的思想、文化、技術教育。
六、依法組織罪犯生產勞動,搞好安全生產,做好勞動保護,不搞超體力勞動。
七、保證幹警為警清廉,不索要不侵占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不收受賄賂。
八、依法做好罪犯會見工作,對來監獄會見的罪犯親屬文明接待。
九、保證舉報監獄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罪犯及其親屬不受打擊報復。
十、保證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定期徵求檢察機關和罪犯親屬的意見,對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予以及時處理和採納。
公開制度
一、信訪、舉報材料受理制度
1、監獄紀檢監察和刑罰執行部門為有關罪犯監管改造的信訪、舉報材料的受理部門。監獄領導個人也可直接受理信訪、舉報材料。
2、對信訪、舉報材料實行專人調查處理制度。
3、收到信訪、舉報材料要立即編號並登記。
4、對信訪、舉報材料的調查處理期限一般為三個月。
5、對每一信訪、舉報材料的查處過程、核實的情況及處理結果都要形成有參與人親自簽名的文字材料與原件合併保存。
6、信訪、舉報材料要求反饋或能夠反饋的,要及時反饋,並將反饋情況做好記錄。
二、諮詢、舉報電話受理制度
1、各監獄紀檢監察和刑罰執行部門為諮詢、舉報電話的受理部門。監獄領導也可直接受理諮詢、舉報電話。
2、建立專門的諮詢、舉報電話記錄本,詳細記錄諮詢人或舉報人的姓名、聯繫方式、諮詢舉報時間、諮詢舉報事項、對諮詢內容的答覆等。
3、對舉報內容的查處過程、核實的情況及處理結果要形成有參與人親自簽名的文字材料與電話記錄合併保存。
4、對要求回復的舉報電話,要及時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回復給舉報人。
三、獄內舉報箱制度
1、要在監獄生產區、生活區的適當場所和罪犯接見室分別設定監獄長舉報箱、檢察機關舉報箱、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箱。
2、舉報箱要有專人定期開啟並及時將舉報材料登記編號。
3、對舉報材料的查處過程、核實的情況及處理結果,要形成有參與人親自簽名的文字材料並與原件合併保存。
4、舉報材料要求反饋或能夠反饋的,要及時反饋,並將反饋情況做好記錄。
四、獄長接待日制度
1、監獄長每月有兩個工作日分別接待罪犯、罪犯家屬和社會各界人士。
2、監獄長要按公布的日期接待罪犯及其家屬和社會各界人士。
3、監獄長接待罪犯及其家屬和社會各界人士,要有固定的地點和標誌。
4、要疏通罪犯與監獄長會面的渠道。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限制或阻止罪犯與監獄長會面。
5、監獄長接待罪犯及其家屬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情況要有專門記錄。對接待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安排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形成材料保存。
五、獄務公示欄制度
1、監獄各單獨關押點和各監區均要在罪犯生活區的集體活動場所設立獄務公示專欄。
2、獄務公示的內容為法務部規定的獄務公開有關內容和監獄、監區對罪犯的日常計分考核、行政獎勵、行政處罰、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集體研究情況和最終決定情況。
3、公示的期限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4、公示時要同時告知公示的期限和對公示內容有異議時反映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5、公示期間要暢通罪犯反映問題的渠道。對收集到的罪犯反映要及時查處。收集的問題、查處的過程和處理的結果要形成材料妥善保存。需要反饋的要及時反饋。
六、觸摸式屏顯獄務查詢制度
1、現代化文明監獄和條件適宜的其它監獄,要在罪犯接見室安裝觸摸式顯示屏獄務查詢系統。
2、觸摸式屏顯獄務查詢系統要有專人管理,內容要隨時更新、補充。
七、《獄務公開手冊》使用制度
1、《獄務公開手冊》是罪犯入監教育和日常教育的教材之一。每個分監區至少發兩本《獄務公開手冊》供罪犯學習和使用。要確保新入監罪犯人手一冊。
2、《獄務公開手冊》要隨《罪犯入監通知書》一起,在罪犯入監5日內向罪犯家屬寄發,便於罪犯家屬了解、支持、監督監獄工作。
3、要向來獄參觀、幫教和視察、指導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及罪犯家屬散發《獄務公開手冊》,促進對監獄執法工作的監督。
八、聘請執法監督員制度
1、監獄要聘請社會有關人士作為監獄執法工作監督員。
2、監獄每年組織一至兩次執法監督員到監獄視察指導工作,徵求執法監督員對監獄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定期向執法監督員寄發反映監獄監管改造工作的監獄報刊。
4、監獄每季度與執法監督員聯繫一次,聽取對監獄執法工作的意見。
辦事指南
一、提請對罪犯減刑、假釋和辦理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有關規定
1、提請減刑、假釋的條件:
(1)提請減刑的條件。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監獄可以提請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監獄應當提請減刑。
(2)提請假釋的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提請假釋。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強姦、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後仍在服刑的,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假釋)。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3)對被判處五年以上(含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經過一年六個月以上的考核,符合法定條件且達到規定考核分的,監獄可提請首次減刑,再次提請減刑應間隔一年以上;對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其中對被判處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次提請減刑的間隔期一般不少於二年。經一次或數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後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
無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服刑二年以上,監獄可以提請減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監獄應當提請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刑期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同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間違反監規,受到警告、記過、禁閉處理或在監內又犯罪的,視情節適當延長其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
(4)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提請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可提請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期限,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2、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式: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次實行罪犯小組推薦,中隊所有罪犯評議,中隊、大隊、監獄“三級合議”的制度,監獄合議時並邀請駐監檢察院(室)人員列席。
(2)經“三級合議”後,監獄按法定程式提出建議書,報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假釋,由所在監獄提出,經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後,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3)減刑、假釋裁定書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託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為宣告。監所代為宣告應迅速及時。
3、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有社會危險性的,可辦理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下列罪犯不準監外執行: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罪犯未減為有期徒刑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5、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程式:
(1)由所在中隊隊務會討論通過,大隊隊務會審核,報獄政部門審查後填寫《罪犯疾病傷殘鑑定申請表》,經分管監管改造的監所領導同意後,送省局指定的疾病傷殘鑑定小組進行鑑定。
(2)監所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核小組根據疾病傷殘鑑定小組的鑑定結論,以及罪犯改造表現等綜合因素,進行研究,並邀請駐監人民檢察院(室)人員列席。對同意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由分管監管改造的監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3)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審批小組對監所呈報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或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材料,經審核決定後,如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或批准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應製作《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或《罪犯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次批准半年或一年。同時將決定書抄送省人民檢察院和駐監檢察院(室)。
……
保外就醫具備的條件
<!--begin--> 保外就醫是一種監外執行刑罰的法律制度,是對在服刑期間確有嚴重疾病的罪犯經批准取保在監所外醫治的一種臨時性措施。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適用保外就醫的條件有:一是保外就醫的人必須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二是身體患有嚴重疾病,在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治療無效的,老年犯中身體有病、已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的等等;三是罪犯的親屬有撫養條件並願意保外就醫的。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所在監獄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意見並與罪犯親屬和當地公安機關聯繫,辦理取保手續。批准保外就醫後,由其所在監獄將犯人連同《罪犯出監鑑定表》一併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獄務公開
河南省監獄機關權力運行外部流程圖
前言
河南省監獄系統改造罪犯工作十項承諾
一、罪犯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二、收監
三、考核、分級處遇的條件和程式
四、通信、會見的規定
五、行政獎勵的條件和審批程式
六、行政處罰的條件和審批程式
七、減刑、假釋的條件和程式
八、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式
九、罪犯離監探親的條件和程式
十一、罪犯的生活衛生管理
十二、對罪犯的教育改造
十三、監獄人民警察的工作紀律和有關法律規定
河南省獄務公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