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16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01月10日發布,自2017年01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16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7年01月10日
- 實施日期:2017年01月1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1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令計畫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6年5月13日,最高檢發布訊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畫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令計畫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令計畫,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令計畫利用其擔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副主任、主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統戰部部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對令計畫,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依法對令計畫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令計畫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令計畫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2檢察機關依法審查徐玉玉被電信詐欺致死案事實、證據、定性,及時批捕7名犯罪嫌疑人
2016年9月30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山東考生徐玉玉被電信詐欺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陳文輝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2016年8月19日,臨沂市羅莊區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實施電信詐欺騙走9900元。案發後,徐玉玉與父親到公安機關報案,回家途中心臟驟停,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過公安機關大力偵查,8月底,7名犯罪嫌疑人先後落網。
2016年9月25日,陳文輝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受理案件後,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迅速組織特偵組人員通過閱卷、訊問,依法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進行審查。經審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陳文輝租住房屋,購買手機、手機卡、無線網卡等工具,從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手中購買5萬餘條山東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用鄭賢聰、黃進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員以發放助學金名義對高考錄取學生實施電話詐欺。其間,鄭金鋒又與陳文輝商議,由鄭金鋒負責提取詐欺所得贓款。在得到“得逞後抽成10%好處費”的約定後,鄭金鋒聯繫陳福地,由陳福地向鄭金鋒提供多張用於實施詐欺的銀行卡。2016年8月19日16時許,鄭賢聰撥打徐玉玉電話,騙取其銀行存款9900元。得手後,陳文輝隨即讓鄭金鋒在福建省泉州市取款,鄭金鋒隨後又指揮熊超將9900元提取。
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陳文輝非法獲取公民信息,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發放助學金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欺罪;鄭賢聰、黃進春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發放助學金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涉嫌詐欺罪;鄭金鋒、熊超、陳福地明知他人從事詐欺活動,仍為其提供銀行卡、提取贓款,均涉嫌詐欺罪;杜天禹非法出賣公民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對上述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3檢察機關依法查辦遼寧賄選案所涉職務犯罪,王珉等被最高檢立案偵查
遼寧拉票賄選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第一起發生在省級層面、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換屆紀律、嚴重破壞黨內選舉制度和人大選舉制度的重大案件。涉案人數眾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觸目驚心。2016年9月13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依法確定45名拉票賄選的全國人大代表當選無效。
在中央依紀依法徹查和處理遼寧拉票賄選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查辦其中所涉及的職務犯罪。
2016年,最高檢經審查決定,先後依法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陽,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玉焯以涉嫌受賄罪、破壞選舉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4北京檢方對“e租寶”案提起公訴,認定涉案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達762億餘元
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等10人涉嫌集資詐欺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寧等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組織、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寶”“芝麻金融”網際網路平台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通過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人民幣762億餘元,扣除重複投資部分後非法吸收資金總計人民幣598億餘元。至案發,集資款未兌付總計人民幣380億餘元。
另經審查,相關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還涉嫌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枝罪以及偷越國境罪被一併提起公訴。
2016年1月14日,“e租寶”平台實際控制人、鈺誠集團董事會執行局主席丁寧等“e租寶”平台21名涉案人員被北京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此外,與此案相關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5檢察機關起訴龐紅衛母女非法經營疫苗案,兩被告人對指控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
2014年3月以來,犯罪嫌疑人龐紅衛未經批准從事人用疫苗買賣,從全國十餘省份低價購進疫苗,放置在沒有任何冷藏設施、不符合國家疫苗存放要求的倉庫內,並通過快運物流將疫苗加價銷往全國20多個省份獲取非法利益。該案涉嫌非法經營疫苗銷售金額7500餘萬元,涉案人數眾多。2015年6月2日,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龐紅衛、孫琪。2016年3月,該案經媒體曝光後,引起強烈社會反響。最高檢立即下發《關於切實做好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辦理工作的通知》,對該系列案件進行掛牌督辦,提出明確工作要求。截至2016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324人,已提起公訴68人,立案偵查相關職務犯罪嫌疑人100人。
2016年12月9日9時,被告人龐紅衛、孫琪非法經營一案在濟南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濟南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龐紅衛、孫琪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龐紅衛在尚處於緩刑考驗期,並且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條件的情況下,在山東省聊城市、濟南市天橋區等地進行藥品經營活動。其間,龐紅衛從國內多地購進凍乾人用狂犬病疫苗、B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B型嗜血桿菌結合疫苗等多種藥品,存放於不符合冷藏要求的個人租賃場所,並以“配件”或“保健品”名義,用不符合冷藏要求的運輸方式通過快遞公司將上述藥品發往本省及省外買家,銷售金額總計7497萬餘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孫琪明知其母親龐紅衛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條件,仍幫助龐紅衛從事記錄賬目、收貨、發貨、銀行轉賬等非法經營藥品的活動,參與銷售金額總計4266萬餘元。檢察機關據此提請以非法經營罪追究龐紅衛、孫琪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龐紅衛、孫琪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二被告人均作了最後陳述。龐紅衛、孫琪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6檢察機關依法介入深圳“12·20”特大滑坡事故調查,立查25名職務犯罪嫌疑人
2015年12月20日,廣東省深圳市光明新區紅坳渣土受納場發生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傷,33棟建築物被損毀、掩埋,直接經濟損失8.81億元。
事故發生後,最高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時派員介入國務院事故調查組,依法組織廣東省和深圳市、中山市兩級檢察院幹警組成檢察調查特偵組,依法對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深入開展調查。
檢察調查特偵組經調查查明,“12·20”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及其監管部門在發生事故的紅坳渣土受納場項目立項、設計、施工、建設、審批、招投標、經營許可、日常管理、安全監管等工作中存在嚴重的失職瀆職問題,相關人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016年1月6日以來,檢察機關先後依法對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長蒙敬杭,深圳市光明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陳敏鋒,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光明管理局局長彭水清等25名犯罪嫌疑人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和行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了強制措施。
7貴州省錦屏縣檢察院訴環保局怠於履職案一審勝訴,系法院判決的首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案件
2016年1月13日,貴州省福泉市法院開庭審理貴州省錦屏縣檢察院訴該縣環保局怠於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一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確認錦屏縣環保局對鴻發石材公司、雄軍石材公司等企業污染環境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這是法院判決的首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案件。
錦屏縣檢察院在開展督促起訴專項工作中發現,該縣7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設環保設施的情況下長期違法生產,並將未經沉澱處理的生產廢水直排清水江。錦屏縣環保局雖責令相關石材企業限期改正,但部分企業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書後仍繼續生產和違法排污,錦屏縣環保局未對整改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怠於履行職責。錦屏縣檢察院遂根據相關規定,先後兩次向該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但該縣環保局既不予以回復,也未履行監管職責,相關企業仍然存在違法生產排污行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的狀態。
錦屏縣檢察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以及貴州省高級法院《關於環境保護案件指定集中管轄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以錦屏縣環保局為被告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錦屏縣環保局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請求判令縣環保局履行監管職責。
2016年1月13日,福泉市法院在錦屏縣法院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錦屏縣認真整改,責令相關污染企業停產整頓,並對全縣非煤礦山進行集中整治。
8江蘇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取證,依法批准、決定逮捕上海垃圾非法傾倒太湖案5名涉案人
2016年7月1日,8艘裝載垃圾的船隻從上海行駛至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碼頭停靠,欲將垃圾傾倒至戒毒所內廢棄宕口堤岸。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政府暫扣8艘船隻,並對船主採取控制措施。據調查,這些垃圾來自上海市嘉定區、長寧區,主要為建築垃圾和少部分生活垃圾,由崑山市錦鹿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錦鹿公司”)負責轉運。6月15日以來,該公司已陸續傾倒垃圾2萬餘噸。
2016年8月24日,最高檢、公安部、環保部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對包括“上海垃圾非法傾倒蘇州太湖西山島案”在內的兩起環境污染案件進行掛牌督辦。江蘇省三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調查,引導偵查取證,與此同時,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也介入展開調查,依法嚴查事件背後可能隱藏的職務犯罪。
據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錦鹿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陸某某和股東王某某在沒有與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簽訂協定或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偷倒固體廢物合計23336.3噸,固體廢物主要成分為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入的生活垃圾為含有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吳中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陸某某、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因虛構與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有宕口、低洼地填埋工程的事實,騙取陸某某、王某某工程押金25萬元,吳中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欺罪對孫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檢察官辦案發現,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副所長韓某某、基建科科長張某在明知強戒所區域內不可以傾倒垃圾的情況下,仍然允許孫某某等傾倒垃圾行為,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和巨大經濟損失。其中,2014年至2015年,張某在擔任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基建科科長期間,還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監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4萬元。
2016年9月5日,蘇州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張某決定逮捕。9月9日,江蘇省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韓某某決定逮捕。
9甘肅省檢察院複查“沈六斤案”認為原審身份認定錯誤,提出抗訴獲改判
2013年3月1日,甘肅省西和縣農民沈六斤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西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隴南市檢察院以沈六斤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18日,隴南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沈六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沈六斤未抗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出抗訴。
2014年5月20日,甘肅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同年12月15日,原審被告人沈六斤向甘肅省檢察院提出申訴,稱其真名叫方未社,系西和縣西高山鄉方集村人,本人不是沈六斤,也沒有殺人。
甘肅省檢察院經複查,認為原審將方未社認定為犯罪人沈六斤,屬於身份認定錯誤,於2016年3月2日向甘肅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2016年7月15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依法再審判決方未社無罪,當庭釋放。
10四級檢察院組成特偵組,對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特別重大事故10名職務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
2016年11月24日7時33分,江西豐城發電廠發生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別重大事故。截至當日22時,確認事故現場74人死亡,2人受傷。
“11·24”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最高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儘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訓、嚴肅追究責任的重要指示精神,立即派員介入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成立由最高檢和江西省三級檢察院組成的特偵組,在國務院調查組的統一協調下,立足檢察職能,依法開展調查工作。查明江西省投資集團公司黨委委員、工會主席、豐電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工程建設總指揮鄧勇超(副廳級)、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處長張志祥、豐電三期擴建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站長楊飛雲、豐城市工信委副主任毛衛東等9人存在嚴重失職瀆職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檢察機關依法對鄧勇超等9人以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同時還依法對一名行賄犯罪人員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