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

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是1982年2月18日中國公安部通知各地試行。共7章137條。《細則》在第一章總則中規定,監獄、勞改隊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之一,是對犯人實施懲罰和改造的機關。管教工作的具體任務是:健全監管制度,準確地執行刑罰;實行嚴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壞活動,維護監管、勞動秩序;結合勞動生產,有效地實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切實管理好生活衛生工作,以保證完成對犯人執行懲罰和改造的任務。

管教工作應當貫徹“改造第一、生產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細則》規定,監獄、勞改隊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在有關司法業務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導。《細則》還對具體執行刑罰,獄政管理,武裝警戒,罪犯的教育改造、生活衛生、考核獎懲等問題分專章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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