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村

勞動改造村是蘇聯勞動改造機關之一。創設於1963年。根據蘇聯刑事立法和勞動改造立法的規定,勞動改造村關押以下犯人:(1)犯過失罪初次被判剝奪自由5年以下的犯人;被判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過失罪初犯,法院根據其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個人的情況,認為送勞動改造村比較合適的犯人;(2)在普通管束、加強管束和嚴格管束的勞動改造營中服刑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而且確有改過自新表現的。勞動改造村的管束制度比其他勞動改造營、勞改隊等要寬,如經批准可以會親友、結婚、與家眷同住勞動改造村內,白天可以自由活動,但不得超越州、邊區,自治共和國或不設州的加盟共和國的範圍等。違反規定的要受到懲治。

勞動改造法是以勞動改造法律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部分之一。有廣、狹二義。狹義指專門的勞動改造法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廣義泛指一切有關調整勞動改造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除法典外,還包括其他條例、決定、命令、規則以及其他法律檔案中涉及勞動改造的各項規範。如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犯人守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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