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村是蘇聯勞動改造機關之一。創設於1963年。根據蘇聯刑事立法和勞動改造立法的規定,勞動改造村關押以下犯人:(1)犯過失罪初次被判剝奪自由5年以下的犯人;被判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過失罪初犯,法院根據其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個人的情況,認為送勞動改造村比較合適的犯人;(2)在普通管束、加強管束和嚴格管束的勞動改造營中服刑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而且確有改過自新表現的。勞動改造村的管束制度比其他勞動改造營、勞改隊等要寬,如經批准可以會親友、結婚、與家眷同住勞動改造村內,白天可以自由活動,但不得超越州、邊區,自治共和國或不設州的加盟共和國的範圍等。違反規定的要受到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