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勞改制度

蘇聯勞改制度是指蘇聯勞改機關由蘇聯內務部和各加盟共和國內務部設定或撤銷。勞改機關的種類包括:(1)勞動改造營(2)監獄。主要是關押犯嚴重罪行被判刑的人和特別危險的累犯中規定以入獄監禁的方式執行剝奪自由的人。(3)勞動教養營。

在監獄中有兩種管束制度:普通管束制度,適用於初次被判處入獄監禁的人和從嚴格管束制度下轉來的人;嚴格管束制度,適用於過去曾入獄服過刑的人、在剝奪自由的場所犯罪被判處入獄監禁的人、從勞動改造營轉入監獄服刑的人和依規定程式作為一種處罰轉入嚴格管束制度的人。嚴格管束的監禁期限為2個月到6個月;對於孕婦和哺乳婦女,不得實行嚴格管束的監禁。剝奪自由場所管束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對放判刑人必須實行隔離並經常加以監督,從而清除他犯新罪或作出其他反社會行為的可能性;責令被判刑人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被判刑人所犯罪行的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及其個人情況和表現,規定不同的關押條件。此外,還在1963年建立了一種新的勞動改造營——勞動改造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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