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幹部人事制度

蘇聯幹部人事制度

蘇聯幹部人事制度,蘇聯有關幹部的選拔、錄用、管理、培養、考核、監督、晉升、工資福利、獎懲、退休、幹部規劃和預測等制度的總稱。它是蘇聯政治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蘇聯“幹部”的含義是按其工作身份來定的,與“工人”相對而言,凡有一定級別的人統稱為“幹部”。幹部並沒有進行嚴格分類,可以用於除了“工人”以外的所有國家公職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聯幹部人事制度
  • 定義:有關幹部的選拔等制度的總稱
  • 地位:政治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 國家:蘇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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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簡介

蘇聯有關幹部的選拔、錄用、管理、培養、考核、監督、晉升、工資福利、獎懲、退休、幹部規劃和預測等制度的總稱。它是蘇聯政治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蘇聯“幹部”的含義是按其工作身份來定的,與“工人”相對而言,凡有一定級別的人統稱為“幹部”。幹部並沒有進行嚴格分類,可以用於除了“工人”以外的所有國家公職人員。

制度追溯

沿革蘇維埃制度建立初期,幹部主要由一批無產階級職業革命家、優秀的工農幹部和一部分舊知識分子組成。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幹部隊伍數量有了很大增長。
知識分子逐漸成為幹部隊伍的主體。社會各領域的幹部多數受過高等教育,其中3/4是各種專家,1/5具有博士和副博士學位,1/2在高級黨校受過培訓。
幹部的專業化、知識化有了明顯的提高。另外,注意從優秀的工農民眾和婦女中吸收幹部。

制度變革

1985年以後,為了適應加速發展和改革的需要,大幅度調整幹部,對幹部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對幹部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等制度進行改革。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幹部人事制度隨之發生變化。

幹部權利與義務

權利和義務幹部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其所在國家機關的許可權產生的,大體上分為兩類:一是作為一個公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二是由本人在國家機關中居於一定職位而應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幹部在一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

選拔制度

選拔制度主要表現在:堅持政治與業務相結合,強調幹部的改革意識與創造精神,現代化的專業素養和管理能力;堅持新老幹部結合和交替,實現幹部年輕化;在實現專家領導的同時,注意從普通工人、農民中選拔幹部;提倡由經濟專家擔任領導職務;從本地幹部中選拔地方幹部,也可以與中央機關幹部進行交流;強調選拔有基層工作經驗的幹部擔任領導工作。
任用制度在改革中逐步改變傳統的委任制方式,代之以任命、選舉、招聘和競選相結合的綜合形式。領導幹部一般由上級任命。任命制有由最高蘇維埃討論任命,專門委員會討論任命和上級主管領導機關個人任命三種。選舉制套用於蘇維埃代表機構的領導人。1988年起,國營企業按《企業法》規定,逐步實施由勞動集體代表會議選舉企業領導人。招聘制適用於經濟部門的一般人員。競選制原在高等院校、科研機關、文藝團體使用,後來逐步推廣到經濟管理部門。幹部任用方面注意在年齡結構、專業結構、知識和經驗結構、性格特點形成合理的構成和層次。幹部的任用實行迴避制度。
培訓制度蘇聯除實行多種形式的職前培訓外,在職幹部的培訓分蘇聯共產黨、政府幹部培訓與經濟幹部培訓兩種。
蘇聯共產黨、政府幹部培訓的主要途徑是通過各級黨校進行時間較長的正規教育和通過進修系統進行短期輪訓。培訓內容,早期以學習馬列主義為主,後來也重視社會科學、管理科學的知識,並向學員介紹一些西方現代知識。1978年成立的蘇共中央社會科學學院是全蘇黨校培訓系統的指導中心,內設基礎部、函授部、研究生部、黨和蘇維埃幹部進修學院。還設有15所地方高級黨校、培訓市、區一級的黨政幹部,學制分二年制和四年制兩種。後又設定了三年制和五年制的函授班。短期輪訓原來由蘇共中央高級黨校的常設進修班和各地高級黨校的講習班負責實施。蘇共中央社會科學學院的黨政幹部進修學院,還輪訓各加盟共和國、邊疆區和州的行政領導幹部。各高級黨校講習班改組為共和國和州際黨政幹部進修班。輪訓市和區一級的蘇維埃執委會主席、副主席和共和國、州一級的機關幹部。幹部進修學院的進修期限為一至一個半月,幹部進修班的學習期限為一個月。還有大批黨政幹部進行在職進修,形式有馬列主義夜大學(全蘇共有377所),學制2年;黨、蘇維埃和經濟工作積極分子學校,每月兩次學習交流;黨和蘇維埃幹部講習班(全蘇有3000多個)。
經濟幹部的培訓機構有負責培訓中央各部、局和聯合公司領導幹部的蘇聯部長會議國民經濟學院,學制二年,每年招收 100名學員。還有各部和主管部門主辦的幹部進修學院,跨部的幹部進修學院,高等院校的幹部進修系,企業單位,科研和設計機關開設的各種進修班。全蘇共有69個部門和跨部門的進修學院,下設 102個分院,高校設定的幹部進修系有 203個,每年在經濟幹部進修系統學習的人數超過 150萬人。

考核制度

考核制度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蘇聯陸續頒布了對國民經濟各部門的領導幹部、工程技術人員以及教育、科研各部門的幹部實行定行定期考核的決定。考核每三至五年進行一次。主要對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品質、專業知識水平、工作能力和態度、工作實績等進行評定。考核結果分: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考核結果告訴本人,存入人事檔案。根據考核結果,對考核者相應作出升降、調離、解除職務、廢除勞動契約或離職學習等決定。有的部門把考核結果與工資掛鈎。
獎懲制度獎勵分為 3類:①精神鼓勵。授予蘇聯勳章、流動紅旗、勞動紅旗、“共產主義勞動突擊手”光榮稱號和“優秀工作者”稱號等。②物質和精神鼓勵。包括頒布列寧獎金和國家獎金。③物質鼓勵。主要是獎金或有價值的獎品,以及提供其他物質福利。對行政違法行為通常施用下列行政處罰:警告;罰款;徵收或沒收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工具或直接目的物;剝奪當事公民的專門權利;勞動改造;行政拘留。以上獎懲制度主要由行政部門實施。

監督制度

監督制度蘇聯通過多種渠道實施對幹部的監督,主要有:①蘇聯共產黨組織的監督。主要分為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監督,黨的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和黨的基層組織的監督。蘇共中央的監察委員會和地方黨委的監察機關是行使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②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最普遍的形式是國家權力機關聽取執行機關的工作報告。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以及各常設委員會在規定範圍內對部長會議的工作進行監督。地方蘇維埃代表機構對地方執委會的工作實行監督。③人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1979年11月,最高蘇維埃通過《人民監督法》,全國普遍建立人民監督委員會,在基層組織中建立人民監督小組和監督崗。其主要任務是對政府各級組織及領導幹部執行上級決議、指示、國家計畫、法律、法令的情況以及幹部的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檢查。④司法監督。司法機關依據法律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幹部的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⑤社會監督。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對幹部的監督。它採用預防監督和事後監督兩種形式,主要預防和揭露幹部違反法制的情況,社會監督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工會、志願民兵、保護自然協會等組織的社會監督,具有法律效力的性質。
工資福利制度幹部的工資福利制度由《勞動法》加以規定,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假、社會保險或福利待遇等基本內容。①勞動報酬。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決定個人工資數額的主要依據包括:職務、業務技能和工作成績、學歷、工齡。幹部工資因工作性質而有所不同。各部門之間的標準不同。津貼主要有職務津貼、工齡津貼、加班津貼、不利勞動條件津貼。蘇聯設有“經濟刺激基金”作為獎金,以鼓勵幹部的工作。②工作時間和休假。規定幹部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1小時,一般情況下實行五日工作周。休假有一般公休日、節日假期、年休假期。③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有生育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負傷待遇、殘廢待遇、死亡待遇,並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同時,加強公共福利建設,對職工的勞動衛生、保健和安全作了專門規定。
特點各個時期的幹部制度主要有以下一些特點:①幹部政策中人治化傾向明顯,各個時期的領導人沒有形成前後一貫的幹部政策。②在選拔幹部中,注重政治素質,要求忠於馬列主義,有較高的無產階級思想覺悟和堅強的無產階級黨性,能夠深刻理解並堅定貫徹黨的方針路線和各項政策。③幹部選拔以委任制為主。④重視幹部培訓,並建立起一套系統的幹部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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