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戒具、關押禁閉審批表】勞改管教人員依照監管法規的規定,為了維護正常的監獄管理秩序,報請主管領導批准對不服管教的罪犯使用戒具或關押禁閉強制手段的表格類執法文書。由六部分組成:一、標題和單位名稱;二、罪犯的基本概況。填明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罪名、刑種、刑期等七項;三、申請理由。事實,即有自殺、行兇、逃跑、縱火、暴動、鬧監、搶奪武器、破壞勞改場所秩序、設施和國家物資或死刑犯的情形之一者。法律依據是《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四、申請期限。除死刑犯外,一般為七至十五天;五、罪犯在此期間的表現;六、執行期滿後,寫明解除的情況。各級有關人員都要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