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事訴訟法適用問題研究

刑法刑事訴訟法適用問題研究

《刑法刑事訴訟法適用問題研究》是1999 年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ISBN:9787562017547
  • 頁數:377
  • 定價:18.00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9-01
  • 裝幀:平裝
作品目錄
目錄
前言
刑法篇
1.如何理解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2.如何理解刑法第12條規定的“當時的法律
3.對於修訂後刑法實施前的行為,新舊刑法規定內容一樣,僅罪名有變化,適用舊法的,如何確定罪名
4.修訂前刑法規定的投機倒把犯罪在刑法生效後應如何定罪處罰
5.刑法修訂前發生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刑法修訂後審判的,應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6.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輪姦行為,刑法生效後審判的,如何適用法律
7.修訂前刑法規定的流氓犯罪在刑法生效後應如何定罪
8.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姦淫幼女的應否負刑事責任
9.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並殺害被綁架人的,能否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10.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能否適用無期徒刑
1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嚴重罪行,在判決書中如何引用刑法條文
12.精神發育遲滯者犯罪是否作從輕或減輕處罰
13.對刑法第20條第3款中的“行兇”應如何理解
14.處理聚眾犯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15.單位能否構成共同犯罪,單位構成共犯的要件、形式和特點是什麼
16.私營企業能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17.對未成年犯能否判處罰金
18.判處罰金刑的,具體數額應如何掌握
19.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中的“期限”應當如何確定,罰金刑是否可以並罰,怎樣並罰
20.犯罪人的財產不足以既用於退賠又繳納罰金時,可否先用於退賠
21.依據修訂前的刑法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在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但刑法已經撤銷了原判罪名的死刑法定刑,能否再核准死刑
22.被判處死緩的普通盜竊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在執行期間,新刑法生效後,故意犯罪的,能否核准死刑
23.如何認定自首
24.改名換姓投案或者被懷疑經盤查後主動交代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25.被告人的親屬根據被告人提供的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案件的犯罪分子的可否視為被告人有立功表現
26.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對其減刑以後,又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未判決,經人民法院審理,依法對新發現的漏罪判處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應如何對其實行數罪併罰
27.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減刑以後,又發生了依法應當撤銷緩刑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28.罪犯在服刑期間進行申訴的是否就是不認罪伏法,對於這樣的罪犯能否適用減刑
29.如何理解刑法第81條第2款的規定
30.假釋考驗期滿之後,又發現假釋罪犯在假釋期間發生了依法應當撤銷假釋的情節,應當如何處理
31.如何正確理解刑法第78條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
3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對於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犯罪能否再適用緩刑
33.正在服刑的罪犯被減刑後,案件又改判的,如何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
34.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由於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而是由於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等原因,有關的人民法院認為原假釋裁定不當,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的,其已經執行的假釋考驗期能否折抵刑期
35.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撤銷假釋的,如果審判新罪、漏罪的人民法院不是原來作出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假釋
36.減刑、假釋裁定作出之後、送達之前,罪犯又犯罪或者違反監規的,應當如何處理
37.居委會、村委會依法選舉產生的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否應以國家工作人員對待
38.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應如何定罪
39.走私數個對象觸犯數個走私罪名的應否實行數罪併罰
40.走私固體廢物罪與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區別
41.如何區別妨害清算罪與職務侵占罪、貪污罪
42.如何區別非法經營罪與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
43.認定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44.如何理解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中的“徇私舞弊
45.如何劃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欺罪的界限
46.具有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出售假幣五個牽連行為,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還是擇一重處
47.審理洗錢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48.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人不是抵扣稅款者對其能否適用死刑
49.偽造、倒賣偽造的飛機票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50.倒賣飛機票的行為能否構成刑法第227條第2款規定的倒賣車票、船票罪
51.如何認定虛假廣告罪
52.如何認定強迫交易罪
53.適用刑法中依照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54.處理故意傷害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55.如何理解、執行刑法關於綁架罪的規定
56.如何認定強制猥褻婦女罪
57.如何理解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的規定
58.處理誣告陷害罪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59.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60.在計程車上搶劫司機財物的是否屬於“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
61.持仿真槍搶劫的能否認定為持槍搶劫
62.如何認定入戶搶劫
63.搶劫所有權屬自己但為他人占有的財物可否定搶劫罪
64.如何理解刑法第263條關於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規定
65.如何看待明知他人非法持有的是假幣而去搶劫的行為
66.對於盜打有線電話行為如何適用法律
67.如何認定“攜帶兇器”搶奪
68.如何區分侵占罪和盜竊罪與民事侵權責任的界限
69.侵占罪中“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應如何界定
70.竊取並利用他人證券帳號和資金炒股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應定何罪
71.銀行計算機管理員,通過電腦網路進行數據操作,虛增存款餘額並非法占有銀行資金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72.對多次參加聚眾鬥毆並有致人重傷情節者如何定罪處罰
73.認定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74.如何理解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中“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情節
75.如何處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中“抗拒剷除”的行為
76.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邪教組織犯罪
77.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的貪污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78.如何理解貪污罪中規定的受委託經營、管理國有財物人員的範圍
79.公務與勞務有什麼區別
80.“賄賂”是否僅限於財物
81.行賄罪中規定的“不正當利益”是指什麼
82.治安聯防隊員能否構成受賄、徇私舞弊罪的主體
83.如何認定私分國有資產罪
84.玩忽職守罪的主觀罪過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
85.如何理解刑法(附則)第452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篇
86.應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
87.對發生在國內列車上的案件如何管轄
88.人民檢察院越權偵查刑事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89.主刑已執行完畢但罰金刑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員可否擔任辯護人
90.在死刑覆核程式中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否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91.如何解決目前律師的辯護條件受限制,不利於公正審判的問題
92.如何理解逮捕的三項條件
93.如何正確執行取保候審
94.如何執行監視居住
95.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逃的同案犯是否可以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96.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的,如何處理
97.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否獨立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98.如何認識人民檢察院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99.可否將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100.投保人因受犯罪侵害,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後,有無資格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0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僅就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的民事部分不服提出抗訴時,其效力是否及於刑事部分
102.對不起訴案件中的民事賠償請求應如何處理
103.如何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104.檢察機關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應如何審理
105.人民檢察院撤回公訴的,如何處理有關附帶民事訴訟問題
106.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保護是否充分
107.人民法院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鑑定與刑事訴訟法第
120.條的規定是否矛盾
108.怎樣正確理解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之間的審判許可權關係
109.律師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是否一定要依照其提供的提綱進行
110.人民檢察院未能如期補齊所缺的起訴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111.被害人眾多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其出庭問題
112.被告人身患重病無法承受審判,人民檢察院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113.單位犯罪案件中應由何人代表單位出庭參加訴訟
114.怎樣理解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的規定
115.如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的規定
116.證人不出庭,應怎樣處理
117.未經控辯雙方申請,人民法院可否直接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118.辯護律師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的證據材料可否作為定案根據
119.人民法院庭外調查核實證據可否進行訊問、詢問
120.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所有申請出示的證據後,審判長應否詢問公訴人還有無能夠證明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
121.如何解決當庭質�和認證中存在的問題
122.人民法院調查核實的證據是否必須出示,由誰出示
12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開庭時可否就刑事部分發問
124.一審宣判無罪後,對被告人能否不採取強制措施予以當庭釋放
125.因證據不足而宣告無罪的判決是否可以變更
126.我國一審庭審方式的變革主要有哪些內容
127.如何處理自訴案件舉證中的“三不”問題
128.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的規定
129.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的“審查”、“有足夠證據”、“缺乏罪證”
130.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僅起訴部分犯罪嫌疑人,而對另一些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不起訴,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應如何處理
131.如何把握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132.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否由助理審判員獨任審判
133.對共同犯罪案件、累犯、慣犯、“兩勞人員”犯罪的案件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134.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再次進入二審程式後能否由原合議庭繼續審理
135.經審查明顯有重大程式違法的抗訴案件能否不開庭審理
136.經審查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抗訴案件可否不開庭審理
137.如何正確適用抗訴不加刑原則
138.檢察人員在二審法庭審理中的法律地位
139.被告人在二審期間脫逃構成脫逃罪的應如何處理
140.死緩覆核案件,如果覆核法院認為原判量刑失輕,應如何處理
141.被告人身犯數罪中一罪被判處死刑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其他罪是否生效
142.對罪該判處死刑(含死緩)而身份不明的被告人如何處理
14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進行再審改判,是否應當撤銷原來作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
144.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式對人民法院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何種審判程式對案件進行再審
145.對於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的案件,如果再審期間原審被告人死亡,應當如何處理
146.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204條關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的規定
147.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進行再審,如果需要對原審被告人變更或採取強制措施,應當如何處理
148.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149.決定再審的刑事案件,是否要先行撤銷原審判決和裁定
150.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的原判“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151.案件未經再審之前,如何認定原判確有錯誤
152.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的案件是否應當開庭審理
153.按“特殊情況”假釋的案件,應當依照什麼程式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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