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10月21日發布,自2013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3年10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0月2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刑法綜合規定與解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刑法第六十四條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註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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