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批覆》在1988.03.1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8.03.16
  • 實施時間:1988.03.16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們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告人犯盜竊、詐欺、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詐欺、搶奪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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