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採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應如何適用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採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應如何適用的批覆》在1992.04.0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採取強制措施的規定應如何適用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04.09
  • 實施時間:1992.04.09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豫檢研字[1991]第4號《關於刑法第七十七條應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刑法第七十七條有關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規定,既適用於已經執行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也適用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批准)採取強制措施後,由於犯罪分子逃避而無法執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經決定(批准)逮捕並發布通緝令後拒不到案的。人民檢察院對符合上述情況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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