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兇

行兇

水滸傳》第三八回:“家住 沂州 翠嶺 東,殺人放火恣行兇。”《西遊記》第五七回:“師父,恕弟子這遭,向後再不敢行兇,一一受師父教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兇
  • 外文名:do violence;commit physical assault or murder
  • 拼音:xíng xiōng
  • 釋義:指做出凶暴的、傷害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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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解釋

基本解釋

行兇[]
【】:
【注音】:ㄒㄧㄥˊ ㄒㄩㄥ

詳細解釋

亦作“ 行兇 ”。指打人或殺人。
【示例】:清 李漁 《閒情偶寄·詞曲·戒諷刺》:“噫!豈千古文章止為殺人而設,一生誦讀徒備行兇造孽之需乎!” 羅廣斌 等《在烈火中得到永生》:“ 白公館 的屠殺還沒有結束,而更多的劊子手,又趕到 渣滓洞 行兇去了。”

法律解釋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關於特別防衛權的規定。我以為,無論就立法的嚴謹性還是就執法的可操作性而言,該規定都存在問題。
首先,“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範圍在實踐中難於界定。根據規定,公民實行特別防衛只能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從立法的角度看,這裡說的人身安全,既應包括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安全、性安全,也應包括人身自由安全、身心健康安全和人格尊嚴安全等。從司法的角度看,對嚴重危及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安全或性安全的暴力犯罪實行特別防衛,在司法認定上不存在疑義;而對嚴重危及人身自由安全、身心健康安全或人格尊嚴安全的暴力犯罪能否實行特別防衛,對於各級司法機關來說,在實際操作中是難於界定的問題。
其次,“不法侵害人”的外延過於寬泛。無論是暴力犯罪的侵害人,還是非暴力犯罪的侵害人,以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人,都可以稱為不法侵害人。但事實上,特別防衛只能針對暴力犯罪的侵害人實行,對非暴力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人均不能實行。
再次,“行兇”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作為同一層面的法律詞語並列使用,在概念表述上含混不清。行兇一詞含義模糊,按詞典解釋,是指打人或殺人;而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分別是指一種具體犯罪。在立法上將彼此之間在邏輯上不具有並列關係的詞語放在同一個層面上一併使用,會誤導人們對該條文的實際含義產生歧義。而且事實上,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非全面的列舉,其必要性也值得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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