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走私固體廢物罪
- 依據:法律
- 方式:以原料利用
- 性質:複雜客體
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刑法條文,司法解釋,認定,處罰,相關說明,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固體廢物,所謂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所謂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所謂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所謂危險廢物,是指列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定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最近一段時間,非法從國外、境外進口有害廢物,危害我國環境,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的犯罪行為時有發生。本條將之規定為走私罪予以處罰,有利於打擊該行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境外固體廢物進入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採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固體廢物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萬,非法攜帶、運輸固體廢物進人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以欺騙海關、矇混過關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固體廢物的典型行為,此外,走私固體廢物還有一些非典型行機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固體廢物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固體廢物的;
(3)與走私固體廢物的犯罪分子進行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固體廢物而仍非法運輸,使之進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運輸的是固體廢物,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於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L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L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26 法釋[2000]30號)
第九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固體廢物”,是指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和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家限制進日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具體種類,按照《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執行。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不滿十噸,或者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一百噸以上,或者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十條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認定
本罪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是,前者逃避海關監管,後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前者處罰的是走私行為,後者處罰的是將固體廢物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走私固體廢物並在我困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既構成走私固體廢物罪又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走私固體廢物罪與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國家海關的監管制度;後者侵犯的則是國家的環境保護制度。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後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
(3)犯罪既遂形態不同。是前者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走私固體廢物就構成犯罪:而後者則是結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4)犯罪對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廢物應當理解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而後者進口的則是國家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如果將這些固體廢物進口作原料,必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
處罰
1、根據本條第3項規定,犯本罪的,應當依照本節有關規定處罰。本節有關規定,由於第151條、第152條所規定的走私行為都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如槍枝、彈藥、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等而言的,因此,對於本罪不能依之進行處罰。另外,本法第153條也明確規定,走私本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貨物、物品的都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本罪的固體廢物屬於本法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因此應當依照本法第153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1)走私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處罰。
(2)走私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應當指出,走私固體廢物畢竟不同於走私一般的貨物、物品,有時候則難以計算其偷逃應繳稅額、我們認為,仍然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7月31日《關於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走私固體廢物的數量來確定刑罰的適用幅度,即:個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不滿20噸或者危險廢物不滿10噸的,可以按照本條規定的第(3)種情況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禁止進口的廢物20噸以上不滿50噸或者危險廢物10噸以上不滿30噸的,可以按照本法第153條規定的第(2)種情況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走私禁止進口的廢物50噸以上不滿200噸或者危險廢物30噸以上不滿100噸的,可以視為本法第153規定的第(2)種情況的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走私禁止進口的廢物200噸以上或者危險廢物100噸以上、可以按照本法第153條規定的第(1)種情況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條第4款的規定即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根據本條第3項、第153條第2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固體廢物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相關說明
一、“固體廢物”的定義司法解釋已明確,分為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兩類。
二、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犯本罪應予雙罰。
三、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補充規定已廢止,應以新《刑法》的規定和最高法院2000年9月的司法解釋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