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貸款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他人(或單位)名義或虛構假名貸款、利用職權要挾他人(或單位)貸款、乘辦理貸款之機截留全部或部分貸款貪污或挪用歸個人使用的行為。主要有頂名貸款、搭名貸款、盜名貸款、假名貸款四種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冒名貸款
- 外文名:Bogus loans
- 涉及方面:銀行,貸款
- 行為:犯罪
常見形式,主要特徵,違法風險,表現形式,危害影響,稽核檢查,存在原因,治理對策,定罪量刑,
常見形式
冒名貸款有四種形式:
1、頂名貸款
指信用社內部人員以自己名義為不符合條件的親朋好友辦理正常手續的貸款,將貸款歸其親朋好友使用。
2、搭名貸款
指信用社內部人員因自己或親朋好友無法貸出貸款,而在其他貸款人貸款時要求其多貸出一部分,將多貸出部分供自己或親朋好友使用的行為。
3、盜名貸款
指信用社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他人不知道情況下,使用其名義貸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4、假名貸款
指信用社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編造假名進行貸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主要特徵
(一)名義借款人和貸款實際使用人不一致
一是冒名貸款。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辦理農戶貸款時,在名義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虛構或採取不正當手段,借名義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資料取得貸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李某的身份證及名章在農村信用社辦理冒名貸款5萬元。二是借名貸款。借款人在徵得名義借款人同意並取得相關個人信息資料的情況下,以多個借款人名義取得多筆貸款,獲得較大貸款額度。此類問題比較突出,如某市13個縣(市、區)27家農村信用社中該類貸款占該轄區冒名貸款總筆數和總金額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貸款。部分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混亂,為完成收息任務,虛構借款人名義和個人資信等信息資料,違規放貸。如某社為了完成貸款利息收入任務,信貸員虛構5人姓名,偽造個人信息資料以貸收息5筆總計9.35萬元,貸款後直接轉入利息收入科目,虛增貸款利息收入9.35萬元。
(二)貸款種類規定的用途和實際用途不一致
一是個人貸款企業使用。由於部分企業因貸款所需手續不全,無法以企業名義取得貸款,採取法人代表或他人名義從信用社取得貸款。如某聯社營業部以擔保貸款形式,發放給邵某貸款300萬元,發放給張某貸款1000萬元,全部用於企業煤礦技術改造。二是個人貸款村委會使用。以村委會主任(村支書)名義申請貸款,村委會實際用款。三是多人貸款一人使用。聯保小組成員受自身利益驅動,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雖在借款契約上籤字蓋章,但聯保小組貸出的資金實際被其中一人使用。如某營業所向8個聯保體37戶發放貸款74萬元,契約用途為購農用車,實際其中一人用於小煤礦投資。四是以貸還貸、以貸結息,利潤指標失實。例如,2003年7月27日、7月30日,某村委借用本村村民范某等三人名義向某信用社借款3筆總計28.4萬元,用於歸還該村委貸款,其中以貸還貸195.36元,以貸還息28.4萬元,占該信用社當年全部利息收入的50.36%,導致財務會計報表嚴重不實。五是轉移貸款用途,貸款投向違規。以冒名貸款方式取得貸款,轉移貸款用途投向於產能過剩行業,如某信用社借款人李某借用喬某等其他17人身份證,以小額信用貸款名義取得支農再貸款18筆總計42.7萬元,被全部挪用,購買大型載重汽車。
由於農村農戶的土地房屋無相應的土地證和房產證,而農村地區辦理抵押的手續相對較為繁瑣,造成頂冒名貸款基本以保證人擔保的形式發放。某市頂冒名貸款中,保證方式51276萬元,占比84.7%,而以有資產抵押的為4206萬元,僅占6.9%。在已暴露但未清理規範的項冒名貸款中,按五級分類劃分,頂冒名貸款中不良貸款12721筆、金額55630萬元,占全部頂冒名貸款筆數、金額的96.2%、91.9%,其中:次級類4831筆、金額23698萬元;可疑類7324筆、金額30783萬元;損失類556筆、金額1149萬元。而正常類貸款508筆、金額4908萬元,僅占全部頂冒名貸款筆數、金額的3.8%、8.1%。
違法風險
借名冒名貸款是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取的貸款,是一種隱蔽性較強的違法違規貸款,規避了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等信貸管理制度,使貸前調查、貸時審查流於形式,造成超越許可權、跨區域、多頭貸款等違規貸款更加隱藏,增加了信用社貸款風險,給信貸資金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
1、借名冒名貸款降低了信貸資產質量這是借名冒名貸款存在的最大風險,因為借名冒名貸款立據承債人和貸款使用人相分離,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貸款到期後實際用款人往往不履行還款義務,大部分會引起貸款糾紛,給信用社信貸資產質量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2、借名冒名貸款使信貸管理制度難以落實。信用社雖然制定了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嚴格防範自批自貸、超許可權貸款、壘大戶貸款、跨區貸款等違規貸款,但是,客戶經理往往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逃避信貸管理制度,形成風險。
3、借名冒名貸款假冒農戶之名,使不符合信用貸款支持的農戶、非農戶,甚至企業法人獲取了貸款支持,而本應獲得支持的農戶卻難獲貸款,使相關農村金融方針政策在基層不能得到有效落實。同時,借名冒名貸款還往往出現信貸人員利用手中職權違反信貸紀律,以貸謀私,向貸款戶“吃、拿、卡、要”,不見好處不辦事,嚴重影響信用社的社會形象。
4、信用社因為發放借名冒名貸款,必須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潛在損失極有可能轉化為現實損失。借名冒名貸款往往是信用社員工與用款人互相串通、內外勾結的結果,利用職務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關的信息,在得知被冒名後可能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賠,同時,由於冒名貸款違反了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將進行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的有關人員犯罪將被追溯法律責任。
5、它規避了貸款分級審批的制度,越權發放貸款。違反了《貸款通則》關於“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報批”的規定。有些信用社主任、信貸人員因為某些關係人的貸款數額大,又無物抵押,上報審批又無望,於是採取了化整為零,冒名、借名的方式幫其獲得貸款。
6、它違反了大額貸款一般要有擔保的規定,使貸款風險無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一個不敢用真名立據的借款人,顯然不符合資信良好的規定。這樣借款人即規避了貸款風險又把風險留給了貸款人。
8、它一般是用款人與基層信用社員工互相串通、內外勾結、以權謀私的產物。某些信用社工作人員與一些私企業主、專業戶有些說不清、道不明的關係,吃喝玩樂打成一片,由此產生腐敗,不顧信用社資金安全,甚至想方設法為這些人貸款。
表現形式
借名冒名貸款是指實際需求貸款的人因各種原因,自己不能通過正常程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貸款,從而採取假借他人的名義在信用社獲取非法貸款。(借名和冒名貸款的區別就是假借他人名義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貸款的性質更為嚴重)借名冒名貸款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社部分客戶經理直接或間接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當自己需要周轉資金時,往往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自批自貸貸款(主要採取騙取或偽造貸戶身份證和貸款證,私刻假印章、模仿貸戶簽名以貸戶名義在信用社獲取貸款)。
2、信用社客戶經理的近親屬需要貸款而又不符合貸款條件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關係人貸款。
3、當前,信用社為加強信貸管理都嚴格控制貸款跨區,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因為跨區貸款較為明顯,客戶經理為逃避跨區貸款,將會採取假借轄區內他人名義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跨區貸款。
4、雖然借款人符合條件,但是以前已經辦理了貸款,按照規定不能再向其發放。在這種情況下,客戶經理如果還想辦理這筆貸款業務,就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事實上的壘大戶貸款(有的用企業法人或股東的名義貸款給企業使用)。
5、當前,信用社都實行了嚴格的貸款授權制度,客戶經理只能在許可權內發放貸款,當超過自己許可權時,客戶經理要上報有權人審批。當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審批而客戶經理想發放貸款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超許可權貸款,使貸款授權書成為一紙空文。
6、客戶經理為逃避監督,在同一時期用兩個人以上的名義冒名或借名辦理多筆貸款,由一人使用。
危害影響
冒名貸款的危害可以從對農村信用社和對被冒名人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對農村信用社的影響
1、降低了信貸資產質量。據調查,冒名貸款的收回率一般在60%以下,而且大部分會引起貸款糾紛,給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質量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2、使信貸管理制度難以落實。農村信用社雖然制定了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嚴格防範自批自貸、超許可權貸款、壘大戶貸款、跨區貸款等違規貸款,但是,信貸員往往採取冒名貸款的方式逃避信貸管理制度。
3、給農村信用社形象帶來嚴重不利影響。當被冒名人發現自己有貸款時,這就產生了經濟糾紛,被冒名人往往會採取法律的形式保護自己,從而在社會上對農村信用社造成負面影響。
(二)對被冒名人的影響
2、可能擋了扶貧貸款、助學貸款等其它貸款。當被冒名人需要辦理扶貧貸款、助學貸款時,由於自己被別人冒名已經辦理了貸款,將可能遭農村信用社拒絕,從而無法取得貸款。據調查,部分地區已經出現了類似的問題,需要高度關注。
稽核檢查
一、公告檢舉法。
二、座談詢問法。
冒名貸款的主要知情人之一就是信貸員,檢查組進駐被稽核單位後,檢查組要對所有信貸員進行逐一約見談話詢問,告知其冒名貸款的危害和後果,講明“查出從嚴、坦白從寬”的基本政策,督促其主動列出所知道的自己和他人經辦的所有冒名貸款清單,同時要求信貸員對除已知假冒貸外的其它全部貸款寫出無假冒貸款承諾書,承諾書應載明如發現假冒貸款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和後果。這種方法對於非其責任造成的冒名貸款及易於清收的冒名貸款相當有效,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人員排查法。
按照銀監會案件專項治理活動中“九種人“的界定標準和排查方法,認真排查所有原信貸人員和現信貸人員,發現有涉及黃賭毒、經商、炒股、負債較大、經常曠工、超過輪崗時限、交友混亂、有不良記錄、違規操作等行為的的信貸人員,立即重點排查其所經放、管理的所有貸款,必要時可協同紀檢監察、安全保衛等相關部門對其生活、經營及社會關係入手,理順其自貸、介紹、經放、管理的所有貸款項目,有條件的可查清信貸資金流向,順藤摸瓜徹底搞清有無冒名貸款嫌疑。
四、檔案查詢法。
1、調閱信貸檔案,查看貸款程式是否合規,借據、契約、身份資料複印件有無塗改、偽造、變造現象及原則性的瑕疵等,發現問題及時查證。 2、查看借款時借款人年齡是否偏小或偏大,重點查看借款人借款時是否小於18歲或大於60歲,結合貸款用途核查其貸款真實性。 3、關注承貸人為農村女性的貸款,在農村地區,家庭責任的主要承擔者仍然為男性,此類貸款應了解其相關情況,核實貸款真實性。 4、審查貸後管理資料,查看客戶貸後檢查表簽名是否和申請、借據、契約等檔案資料上所載明的簽名一致,貸後檢查報告是否有涉及冒名貸款相關情況的描述。 5、調閱傳票,查看貸款發放、回收、收息所使用帳戶戶名是否和貸款戶名一致、帳戶發生存取款業務時的簽名是否和借據、契約、申請書等一致。對於以上方法發現有疑似冒名貸款情況的,應進一步重點查證。 五、公示舉報法。
按行政村列印貸款公示清單,張貼於村委會公告欄進行公示,告知廣大人民民眾冒名貸款對個人信用的危害性,督促其按照已公示名單核對自己所承貸、保證貸款的筆數和金額是否相符,同時公布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接受廣大知情民眾的舉報,具備條件的如能利用村上的“大喇叭”廣播幾遍,效果更佳。對於較為偏遠、住址分散的貸戶,可選擇在人員較集中的集市、廟會等公共場所進行公示。公示後接到投訴或舉報的,應重點調查核實。此方法效果較好且節省人力物力,但可能會因“泄露個人信息”之嫌遭到部分貸戶抱怨,故一般適用於不良貸款。
六、詢證查實法。
存在原因
頂冒名貸款形成時間,從2000年農村信用社開始推行小額農貸一直持續到2007年上半年,2002-2005年達到頂峰。時間跨度長、違規數量大、涉及機構廣。究其原因,有歷史原因、社會因素、體制問題,但更主要的是農村信用社粗放管理、粗放經營所致。
(一)制度不健全是形成冒名貸款的基本原因
多年來,由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管理體制不順,農村信用社一直在改革探索中坎坷前行,造成其外部管理缺乏有效監督,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的重心偏重於擺脫經營困境、發展業務,內部規章制度滯後業務發展,有的制度在業務、環境、體制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不能及時進行修訂,出現制度不合理、不適應的情況。如對小額農貸、聯戶聯保貸款等業務推出後不能及時制定行之有效的風險防範操作流程、細則,銀監會在2004年出台《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後,各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沒有按照指引的要求對貸款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進行及時的補充、完善和調整。
(二)制度執行不嚴格是形成冒名貸款的直接原因
銀監會成立後,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法規,信用社行業管理部門相應制定了一大批信貸管理規章制度,各縣市區信用社先後完成一級法人社管理,但頂冒名貸款未得到有效扼制。制度執行不力,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違規辦理、違法操作是形成頂冒名貸款的直接原因。一筆貸款發放牽涉到信用社主任、外勤副主任、客戶經理和監督檢查人員等多個崗位多名人員,貫穿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等多個業務操作環節,由於各條線、各環節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流程來辦理,“三查”制度流於形式,不能發現存在的問題或發現問題沒有引起重視,為頂冒名貸款的發放提供了可乘之機。更有甚者,部分客戶經理內外勾結,違規操作發放頂冒名貸款,這些大多與“吃拿卡要”問題並生並存。此外,由於受信貸人員數量限制等原因,客戶經理崗位輪換制度落實不到位,部分聯社客戶經理長期不進行交流,致使頂冒名貸款的問題長時間不能暴露,日積月累成重垢。
(三)員工素質不高是冒名貸款長期存在的內在原因
受地域和業務性質的影響,農村信用社自成立以來,在各類銀行機構中,一直被視為“弱勢群體”,其他銀行高端人才不願意進,自身人才潰乏,大量信貸人員未接受正規業務學習,大多憑經驗操作業務,缺乏風險防範意識。在整體管理粗放的環境下,缺乏職業道德教育,有的員工較多考慮績效考核中的利益或者為個人謀私利,不準確、不充分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
(四)內部監督缺失是冒名貸款泛濫的重要原因
儘管各家聯社成立後,都設立了稽核監督部門,但人力不足、地位弱化使其職能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前幾年各家聯社稽核檢查看,每年基本只開展高管離任稽核方面的檢查,而且只是泛泛檢查,審計意見就問題說問題,信貸業務方面的專業檢查很少;近年來,稽核監督得到重視,每年都能夠組織多次信貸、合規方面的檢查,但從實際情況看,監督檢查不深入不徹底,很多檢查在一定程度上走了過場,許多問題未能及時發現,或者是發現後不能及時、徹底糾改,內部監督的效果不理想。此外,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不力,部分聯社對頂冒名貸款的相關責任人不按規定進行嚴肅追究,而是礙於情面姑息遷就,不能起到警示與防範作用。
治理對策
切實落實貸款“三查”制度,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嚴把貸前調查關和貸中審查關,堵塞貸款審批環節中的漏洞,加強貸後資金的跟蹤管理,從源頭上杜絕冒名貸款的產生。同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根據不同客戶的資金需求,細分產品市場,採取提高授信額度、延長貸款期限、增加服務品種、創新服務方式等措施,滿足客戶正常合理資金需求,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調整貸款操作流程,強化相互制約。一是強調前台真實性調查。農聯社要修訂有關制度,進一步明確農戶貸款的真實性審查條款,以及違規後的責任處理。聘請信譽好、有一定知識水平的本地人員協助農戶貸款調查,解決信貸力量不足的問題。二是增加中台合規性審查。中台人員可由農聯社指派的內勤主任擔任,內勤主任除對信貸員填寫的借款契約、擔保契約、借款借據與審批決策文書等進行審核外,還要與借款人見面,以解決單人調查的弊端。三是強化後台規範性操作。後台人員在辦理農戶貸款入賬、農戶填寫借據和支付現金的每一個環節,強調按章辦事,嚴格執行現有的規章制度,嚴格審查借款人真實身份,對於大額現金支付進行備案。
(二)完善貸款檔案管理,強化責任追究
一是要妥善保管農戶信貸檔案,特別是已經結清的農戶貸款資料要按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歸檔,不能隨意丟棄。二是要完善檔案管理要素,可在借款借據上預留借款人印鑑、指紋等重要信息,便於追查冒名貸款行為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三是要對貸款檔案信息及時更新,記錄每一筆貸款情況。四是開發農戶貸款檔案管理程式,並在聯社系統聯網使用。這樣既能減輕信貸人員工作量,又能及時監測農戶負債情況和償債能力,對負債情況不正常、有冒名嫌疑的,可跟蹤檢查。
(三)完善內部稽核方式,提升內部審計效率
由於農戶貸款面廣量大,內部稽核要做到逐筆審核比較困難,農聯社應在提升內部審計效率上下功夫。一是改變目前每年進行信貸大檢查的模式,對每個信貸人員所經辦的業務進行抽查,如抽查中發現問題,可集中力量對該信貸員的每筆業務進行逐筆排查。檢查時可組織業務職能部門、基層信用社交叉進行或獨立實施突擊檢查。二是落實檢查責任,對檢查中應發現而未發現的問題或知情不報隱瞞事實真相的,要追究有關檢查人員責任。三是加大對責任人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要綜合運用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多種手段,震懾違法違規為。
(四)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行為監控,強化員工職業道德教育
一是加強和完善對員工八小時以外行為的監察,發現有涉黃、涉賭、涉毒以及未報告的股票買賣和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要即行調離原崗位,並要對其原來所辦業務進行審計。二要採取交叉調查形式對客戶進行調查,通過不同的人與客戶進行聯絡,減少客戶對其腐蝕的可能性。三要經常開展案例分析,加深員工對法律、監管規定的認識,提高其對道德風險的警覺性和抵禦能力。
(五)加大對冒名貸款的查處力度,有效防範冒名貸款風險
定罪量刑
一、挪用資金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1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裡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兩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處罰量刑:犯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職務侵占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界定。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二)本罪構成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2、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3、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職務侵占罪刑事處罰量刑: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三、貸款詐欺罪。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契約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欺貸款的,其他方法如:偽造印章、印簽等騙取貸款等。
按照通常的理解,貸款詐欺的故意,是產生在簽訂貸款契約時。如果非法占有的故意產生在合法取得貸款之後,歸還貸款本息之前,是不是能構成貸款詐欺呢?對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有爭議,有觀點認為,貸款詐欺罪的主觀故意只能產生在詐欺貸款行為實施之前。從上述所列幾種詐欺行為看,行為人詐欺貸款的主觀故意都是產生在簽訂借款契約之前。但此種觀點只單純注重詐欺行為的外在形式,而忽視了詐欺行為的本質,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只要行為人以非法占有金融機構貸款為目的,無論其故意產生在借款之前,還是借款之後歸還貸款全部本息之前,都可以構成貸款詐欺罪。所以,貸款詐欺罪的主觀故意的產生應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產生在申請貸款之前,這是最常見、最典型的貸款詐欺行為的表現形式;另一種是產生在合法取得貸款之後,歸還貸款本息之前。對於行為人雖在申請貸款時,沒有使用欺騙手段,但是在取得貸款以後,歸還貸款本息之前,採用各種手段占有貸款的行為,仍屬貸款詐欺。
貸款詐欺罪刑事處罰量刑:有上述五種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違法發放貸款罪。
《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契約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而不簽訂契約;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緻、全面、深人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准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
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於人情關係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而放鬆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貸款契約,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准發放貸款;等等。
(二)非法向關係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了重大損失,如果沒有發生實際損失,或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亦不可能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於審理違法發放貸款罪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