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批辦

公文批辦

公文批辦是指由機關(部門)領導人對公文辦理提出最終處理意見的決策性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文批辦
  • 類型:經濟術語
作用,原則,範圍,方法,

作用

(1)批辦是各級領導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重要手段。任何管理活動中遇到的各種需要採取行動的問題,都首先依賴於各級領導的決策活動,這種決策活動貫穿於各項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批辦公文正是這種決策活動的具體體現。領導通過對公文的批示,指出其採取行動的原則,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領導人在這一過程中既依法行使其決策權、處置權,同時又依法履行其職責,完成各項管理活動。
(2)批辦是領導人及時閱示重要收文,了解有關情況途徑。各級領導人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進行各種管理“決策”與“抉擇”,它需要大量的信息。而批辦公文,可以使領導人接觸到來自不同單位、不同機關、不同人員的大批量的信息,為其正確的做出決策提供充分的廣泛的數據信息支持。
(3)批辦有利於加強對公文辦理的領導,防止失誤,提高辦文質量。批辦工作直接關係到機關管理信息流的合理流動和暢通。批辦對公文辦理做出“終審判決”,是對擬辦工作的把關,避免不應有的失誤,保證辦文、辦事的順利進行。

原則

批辦工作中應遵循集中統一原則與分工負責制的原則。
(1)集中統一原則,是指針對本機關重大的、涉及全局性的問題,應由領導集團全體成員集體討論、通過,而後做出批辦意見。目前,無論在國家機關,還是在企事業單位,即其他社團組織中,都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的原則,以保持組織目標的準確和行動的一致。集中統一批辦原則是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領導原則的體現。
(2)合理分工原則,是指不同組織機構層次的負責人,根據自身的職權範圍,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地審批有關業務公文與行政事務性公文,不要代下級批辦公文,儘量減少集體批辦,對多頭主送的來文,必須根據各位領導的分工,送交真正的負責人閱批。同時,對法定負責人已有合法、明確、有效批辦意見的,不再送其他人重複批辦。批辦工作若無明顯分工,各層次領導就會出現相互扯皮、推諉的混亂狀態。因此,這一原則使各層次領導的批辦工作分工明確,能夠充分發揮各級批辦人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又能使批辦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分工批辦任務,提高各級領導地工作效率
集中統一原則和合理分工原則之間的關係不是機械的、絕對的,二者是辨證統一的關係。為避免失誤,批辦重要公文時可組織集體研討或徵詢專家意見。單位法定的領導人必須勇於承擔責任,不得事無巨細都要召開會議以徵得各方同意,或者將一個機關的全部發文交由機關主要領導人來批辦;不得對每發一份公文都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逐級批示,或者互相推諉,層層上交或下移矛盾,而應既有集中又有分工,彼此協調、互相監督和制約,來順利完成批辦工作。
通常情況下,機關中各層次批辦公文的具體分工如下:
機關決策層由機關的正職領導或分管該項工作的副職領導負責批辦,必要時,也可由被授權的綜合辦公廳(室)的負責人來批辦。具體包括:本機關重要決策、全面重大工作的部署、規劃,關於重要人事任免、調動和處理,行政法規、規章、重要問題的指示、批示、批覆,關於重要問題、事故、案件處理的決定、重要會議的決議、紀要,本機關財務管理方面的重要決定、財務預(決)算。
部門決策層由本部門的負責人批辦。具體包括:本層次主管業務的規章制度、工作指示、決定,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問題、案件、事故以及人員的處理決定、批示、批覆,部門工作方案、計畫報告請示的批示、批覆,事務性、臨時性公文的審批與辦理等。

範圍

批辦工作是有一定範圍的,並非所有公文都需批辦。如果將所有公文一律交領導批辦,不僅會影響承辦部門(人員)的主動性。而且勢必導致領導人陷入“文山”之中,造成公文辦理的積壓和遲緩。反之,如果應交領導批辦的公文而未交,或領導人一切任由下級處理,則會導致辦文拖拉、扯皮,或等待觀望,或各行其是,同時也削弱甚至放棄領導責任。因而,必須規定批辦的範圍。
批辦的範圍主要包括:上級頒發的重要指示、決定、工作部署,針對本機關的批示、批覆、通報等;平行或其他不相隸屬機關重要的協調性工作的公文;下級機關重要的請示、報告等。

方法

批辦屬於決策性活動,是執行和實施各項管理活動的前提條件,批辦意見直接影響公文辦理的質量,直接關係著機關管理的效率。工作中,應準確、及時地批辦公文:
1.對於按常規傳送的例行公文,如統計報表、臨時性、事務性公文等,應在年初做一次性批辦,以後來文依此辦理,簡化重複性批辦手續;領導人因故(如出差、生病等)不能批辦時,應及時委託或授權其他領導人批辦,以免積壓公文,影響運轉。
2.對於已有具體請示事項或擬辦意見中已提出具體方案的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3.對於隨機傳送的非常規性公文,必須根據公文的內容,提出相應的、準確的批辦意見:對需要貫徹執行的上級公文要提出貫徹執行的具體指施;對需要具體辦理的公文應批示承辦的部門及承辦的要求與時限等;對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會辦的公文,應批明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以及承辦要求等;對需要問知的公文應批示傳閱或傳達的範圍與時間。
4.批辦的意見應高度明確、肯定、具體,前後必須保持一致,批示的執行方案必須是切實可行的,應避免只閱不批,僅畫圈而不簽署意見,語言表達模稜兩可、似是而非。批辦的意見通常寫為:“同意擬辦意見”、“請××辦理”、“請××審閱(閱示)、”“請××查復’等;或在確定承辦部門的同時,對如何辦理提出原則性的意見(要件、急件還應規定具體時限),並簽署姓名與日期。
5.批辦意見應規範地書寫在《公文處理單》的批辦欄內,一般不要寫在公文的白邊區上(對呈請性的上行公文,必要時,可將批辦意見工整地寫在公文首頁天頭白邊區,但必須預留出立卷時的裝訂位置),以保持公文的清潔與莊重,便於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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