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全市政府系統機關工作需要,推進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保證公文格式規範、統一、莊重、美觀,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與格式細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Luoy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document processing
  • 地區:洛陽市
  • 單位:洛陽市政府辦公室
  • 實施時間 :2013年3月15日
實施時間,細則內容,

實施時間

宜政辦〔2013〕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洛陽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2013年3月15日
洛陽市人民政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洛陽市政府辦公室2013年1月7日)

細則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市政府系統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政府系統機關公文是政府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政府機關辦公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政府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洛陽市人民政府及辦公室公文形式與格式
第九條以市政府及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公文,使用以下發文形式:
(一)以市政府名義,由市長簽署的向社會發布的政府規章,用《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發。
(二)以市政府名義,發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對重大問題作出的決定、命令、通知,批轉縣(市、區)、市政府部門的重要檔案等,用《洛陽市人民政府檔案》(代字為“洛政”)的形式印發。
(三)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答覆,對縣(市、區)和市政府部門的批覆、通知事項等,用《洛陽市人民政府檔案》(代字為“洛政文”)的形式印發。
報省政府審批的臨時出國、赴港澳事宜,用《洛陽市人民政府檔案》(代字為“洛政出”)的形式印發。
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部門審批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和國有荒地開發利用的請示或審批意見,市政府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批覆意見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和國有荒地開發利用的批覆以及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用《洛陽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檔案》(代字為“洛政土”)的形式印發。
(四)以市政府名義,與省政府部門和各省轄市政府等不相隸屬機關聯繫、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用《洛陽市人民政府》(代字為“洛政函”)的形式印發。
(五)市政府任免幹部,用《洛陽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為“洛政任”)的形式印發。
(六)以市政府名義,由市長簽署的行政複議決定,用《洛陽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代字為“洛政複決字”)的形式印發。
(七)以市政府名義,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用公報的形式印發。
(八)以市政府名義,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用公告的形式印發。
(九)以市政府名義,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用通告的形式印發。
(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長議事會議議定的事項,分別用《洛陽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紀要》、《洛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洛陽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和《洛陽市人民政府市長議事紀要》的形式印發。
市政府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用《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
(十一)經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貫徹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檔案的意見,以及對全市性工作的通知、通報,轉發縣(市、區)、市政府部門的重要檔案等,用《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代字為“洛政辦”)的形式印發。
(十二)經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代市政府對下級機關的批覆、通知,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的答覆,用《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代字為“洛政辦文”)的形式印發。
(十三)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與省政府各部門辦公室和各省轄市政府辦公室等不相隸屬機關聯繫、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用《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代字為“洛政辦函”)的形式印發。
(十四)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部署緊急工作,通知緊急會議等,用《內部明電》(代字分別為“洛政明電”、“洛政辦明電”)的形式印發。
(十五)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部署緊急涉密工作,通知緊急涉密會議等,用《密碼電報》(代字分別為“洛政密電”、“洛政辦密電”)的形式印發。
(十六)市政府領導講話,用《洛陽政務通報》的形式印發。
(十七)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講話、主持召開的有關會議紀要,各地、各部門的工作經驗、調查報告及有指導意義的工作報告等,用參閱檔案(代字為“洛政閱”)的形式印發。
(十八)需要在市政府辦公室機關內部執行的制度以及需要辦公室機關工作人員周知的事項,用《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代字為“室內文”)的形式印發。
第十條組成公文的各要素劃分為版頭、主體、版記三部分。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寬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部分稱為版頭,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不含)以下、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不含)以上的部分稱為主體,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以下、末條分隔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記。
第十一條版頭包括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等內容。
(一)份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如需標註份號,一般用6位3號阿拉伯數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見標樣一)。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如需標註密級,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兩字之間空1字(見標樣一);如需同時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密級兩字之間不空格,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註(見標樣二)。
(三)緊急程度。如需標註緊急程度,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時標註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見標樣二)。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檔案”二字組成。一些特定的公文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發文機關標誌居中排列,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發文機關標誌用紅色小標宋體字,洛陽市人民政府檔案字號為20mm×14mm(見標樣一)、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字號為18mm×12mm(見標樣三)。市政府及辦公室與其他機關聯合行文時,其發文機關標誌字號大小可根據聯合行文單位多少作適當調整,但字型不變。
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註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檔案”二字應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見標樣五、六)。
(五)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順序號組成。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弧“〔〕”括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後加“號”字。下行文發文字號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2行位置,用3號仿宋字居中排布(見標樣一);上行文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編排(見標樣二)。發文字號之下4mm處居中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分隔線(見標樣一)。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由“簽發人”三字加全形冒號和簽發人姓名組成,居右空1字,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2行位置。“簽發人”三字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見標樣二)。
如有多個簽發人,簽發人姓名按照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人姓名對齊。發文字號應始終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於同一行,並使紅色分隔線與之的距離為4mm(見標樣五)。
第十二條主體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屬檔案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屬檔案等內容。
(一)標題。包括發文機關名稱、事由、檔案。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2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批轉或轉發的檔案,標題一般不冠機關名稱,在標題下面註明機關名稱和年、月、日,並用圓括弧括起來(見標樣六)。如機關過多或名稱過長與日期無法排在同一行,圓括弧只括年、月、日,不括機關名稱(見標樣一)。
(二)主送機關。主送機關名稱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標題下空1行,居左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註,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
(三)正文。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於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頂格。數字、年份不能回行。文中結構層次序數可以用“一、”、“(一)”、“1.”、“(1)”標註,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註。
(四)附屬檔案說明。公文如有附屬檔案,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附屬檔案”二字,後標全形冒號和附屬檔案名稱。如有多個附屬檔案,使用阿拉伯數字標註附屬檔案順序號(如“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順序號後用小圓點;附屬檔案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屬檔案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一行附屬檔案名稱的首字對齊(見標樣二)。
(五)發文機關署名。如需標註發文機關署名,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特殊情況如命令(令)等需要由簽發人署名的,應當寫明簽發人職務並加蓋簽發人簽名章。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署名的順序應與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一致。
(六)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會議正式通過或發文機關負責人最後簽發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日期為準。成文日期一般右空4字編排,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見標樣一)。
(七)印章。
1.加蓋印章的公文。
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
單一機關行文時,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印章頂端上距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一行之內,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日期(見標樣一)。
聯合行文時,一般將各發文機關署名按照發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每排最多排三個印章,並將印章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最後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上距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一行之內(見標樣五)。
2.不加蓋印章的公文。
單一機關行文時,在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下空1行右空2字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在發文機關署名下一行編排成文日期,首字比發文機關署名首字右移2字;如成文日期長於發文機關署名,應當使成文日期右空2字編排,並相應增加發文機關署名右空字數(見標樣十五)。
聯合行文時,應先排主辦機關署名,其餘發文機關署名依次向下編排。
3.加蓋簽發人簽名章的公文。
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加蓋簽發人簽名章時,在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下空2行右空4字加蓋簽發人簽名章,簽名章左空2字標註簽發人職務,以簽名章為準上下居中排布。在簽發人簽名章下空1行右空4字編排成文日期(見標樣九)。
聯合行文時,應當先編排主辦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其餘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依次向下編排,與主辦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上下對齊;每行只編排一個機關的簽發人職務、簽名章;簽發人職務應當標註全稱。
簽名章用紅色。
4.特殊情況處理
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或簽發人簽名章、成文日期時,應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
(八)附註。公文如有附註,用3號仿宋體字居左空2字加圓括弧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如“(此件不公開報導)”等。
“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繫人姓名及電話(見標樣二)。
(九)附屬檔案。附屬檔案應當另面編排,並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在附屬檔案左上角第一行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附屬檔案”二字,兩字之間空1字;有順序號時標註順序號,“附屬檔案”二字之間不空字(見標樣二)。附屬檔案順序號和附屬檔案標題應當與附屬檔案說明的表述一致。附屬檔案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屬檔案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在附屬檔案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文字號並在其後標註“附屬檔案”二字及順序號。
第十三條版記包括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內容。
(一)版記中的分隔線及位置。版記中的分隔線與版心同寬,首條分隔線和末條分隔線用粗線(高度為0.35mm),中間的分隔線用細線(高度為0.25mm)。首條分隔線位於版記第一個要素之上,末條分隔線與公文最後一面的版心下邊緣重合。版記應置於公文最後一頁(封四),版記的最後一個要素置於最後一行(見標樣六)。
(二)抄送機關。公文如有抄送機關,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在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上一行,左右各空1字編排。“抄送”二字後加全形冒號和抄送機關名稱,回行時與冒號後的首字對齊;在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名稱後標句號(見標樣一)。如需把主送機關移至版記,除將“抄送”二字改為“主送”外,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時,應將主送機關置於抄送機關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
(三)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一般用4號仿宋字型,編排在末條分隔線之上,印發機關左空1字,印發日期右空1字。印發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準,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後加“印發”二字(見標樣一)。印發機關統一使用“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十四條公文的特定格式。
(一)洛政函、洛政辦函的發文機關標誌使用發文機關全稱,居中排布,發文機關標誌上邊緣距上頁邊為30mm。洛政函字號為15mm×13mm,洛政辦函字號為13mm×11mm。發文機關標誌下4mm處為一條紅色雙線(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mm處為一條紅色雙線(上細下粗)。兩線長均為170mm,居中排布。
如需標註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應當頂格居版心左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個要素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發文字號頂格居版心右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標題居中編排,與其上最後一個要素相距2行。第二條紅色雙線上一行如有文字,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首頁不顯示頁碼。版記不加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分隔線,位於公文最後一面版心內最下方(見標樣七、八)。
(二)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名稱加“令”組成,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字號為12mm×9mm。發文機關標誌上邊緣距版心上邊緣20mm,下空2行居中編排令號,採用“第××號”的形式,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令號下空2行編排正文。簽發人職務、簽名章和成文日期編排方法見第十二條(七)。分送機關標註方法同抄送機關(見標樣九)。
(三)洛陽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紀要、洛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市長議事紀要、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紀要,發文機關標誌由會議名稱加“紀要”組成,居中排布,上邊緣距版心上邊緣為35mm,用紅色1號小標宋體字。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標註同第十一條(二)、(三)。紀要編號居中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2行位置。如需標註“出席、列席、與會人員”,應於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下空1行,左空2字用3號黑體字標註。會議紀要不加蓋印章(見標樣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四)洛政明電、洛政辦明電發文機關標誌用黑色小標宋體字,字號為20mm×14mm。第一條橫線至檔案邊緣距離為72mm。發往地址排在首頁檔案第一條橫線之上左側;簽批蓋章排在檔案首頁第一條橫線之上右側。緊急程度、部門號從左到右依次排在第一條橫線上之下,第二條橫線之上(見標樣十五、十六)。緊急程度應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落款署發文機關全稱,成文日期以發出日期為準。抄送放在版心最後一行。洛政密電、洛政辦密電格式按照市委機要局有關規定執行。
(五)洛政閱不標註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編排在檔案首頁左上角(用紅色油墨印刷)第三行,份號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級和保密期限編排在份號下一行。最後一個要素下空2行編排標題。標題下空1行標註成文日期並用圓括弧括起來(見標樣十七)。如需加按語,應編排在標題之上發文字號之下。按語用3號楷體,兩端各少排2個字。
第十五條印刷格式。
(一)公文用紙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左側裝訂。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1mm,公文用紙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不含頁碼)。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二)頁碼。一般用4號半角宋體阿拉伯數字,編排在版心下邊緣之下,數字左右各放一條4號一字線,一字線上距版心下邊緣7毫米。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版記頁前有空白頁的,空白頁和版記頁均不編排頁碼。公文的附屬檔案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當連續編排。
(三)公文中的橫排表格。A4紙型的表格橫排時,頁碼位置與公文其他頁碼保持一致,單頁碼錶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錶頭在切口一邊。
第十六條公文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標點符號和數字等,應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其中計量單位的用法應符合《國際單位制及其套用(GB3100)》、《有關量、單位和符號的一般原則(GB3101)》和GB3102(所有部分),標點符號的用法應符合《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數字用法應符合《出版物上數字用法(GB/T15835)》。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七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條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九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二十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政府的辦公室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二十一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擬制
第二十二條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式。
第二十三條承辦單位起草公文時應對公文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實性、時效性和保密性進行認真把握,必須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
(五)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擬定緊急程度。依據保密規定,合理擬定秘密等級,並標明定密依據和保密期限。嚴禁在連線網際網路的計算機上起草涉密公文。
(六)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並註明協商過程;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要註明各部門的意見分歧,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按照有關程式,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四條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室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擬定的緊急程度、密級、保密期限是否恰當;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
(五)規範性檔案,須經發文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和公文審核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後方可發文。特別重大、涉及面較廣或涉及部門意見分歧較大的規範性檔案,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議。
(六)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五條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六條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政府的辦公室根據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公文辦理
第二十七條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八條收文辦理主要程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按“特急件”、“急件”、“一般件”應分別在1個工作日、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覆。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發文辦理主要程式是:
(一)覆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覆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複審。
(二)登記。對覆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四)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三十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檔案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三十一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複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三十三條政府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四條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複製、彙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第三十七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八條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九條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條機關合併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一條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政府的辦公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併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政府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規定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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