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過程
編制背景
自2016年以來,生態環境部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努力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監管的核心制度,組織全國生態環境系統基本完成機制體制建設,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正在推進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完成了階段性改革任務。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2024年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再次提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要求。生態環境部堅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改革部署,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持續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推進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
編制原則
(一)堅持前瞻性與承接性相統一。立足於現有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基礎,承接以往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繼續深化細化。緊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目標,緊扣污染物排放量管控主線,立足當前、謀劃長遠、務實有效。
(二)堅持戰略性和操作性相兼顧。準確把握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階段特徵,加強對未來五年甚至更長遠的發展謀劃,增強巨觀性和指導性,突出針對性和約束力。
(三)堅持系統性和突破性相結合。緊密結合國家和區域環境質量改善需求,既全面統籌排污許可制自身改革內容,又推動解決改革進程的難點和瓶頸,更好服務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工作。
制定經過
2022年11月-12月,系統梳理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改革舉措,完成階段性改革總結報告。2023年初,組建編制專班,啟動《方案》編制。
2023年3月-6月,赴江蘇、上海、福建、廣東、廣西等地開展專題調研,與部內業務司局對接研討改革關鍵問題,完善改革內容,形成《方案》初稿。
2023年7月-8月,徵求部內辦公廳、督察辦、綜合司、法規司、人事司、科財司、水司、海洋司、大氣司、土壤司、固體司、監測司、執法局13個司局以及北京市、河北省、上海—17—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陝西省11個省(市)生態環境廳(局)意見,召開多次專題研討,完善形成《方案》徵求意見稿。
2024年5月13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發布《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5月31日。8月21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主持召開部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
方案全文
排污許可製作為國家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的核心制度。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業噪聲、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許可管理;制修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許可技術規範;完成全國火電、鋼鐵、水泥等行業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融合。
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體系更加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許可管控,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要素、全聯動、全周期管理基本實現,排污許可制度效能有效發揮。
二、持續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
(一) 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配合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完善排污許可法律法規體系。推動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完善超標判定方法。推動修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制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管理名錄,完善土壤、海洋、工業固體廢物和工業噪聲等管理需要。發布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技術規範,制修訂一批排污許可技術規範,完善重點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重點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開展工業噪聲污染防治技術可行性研究,健全排污許可技術體系。
(二) 最佳化排污許可管理體系。推動工業噪聲、工業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開展海洋工程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探索將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畜禽養殖氨排放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路徑。最佳化排污許可證格式及管理內容,實施新版排污許可證。規範排污許可管理流程,強化排污許可事中事後管理。建立排污許可管理標桿指標體系,打造一批排污許可管理的標桿地區、行業和企業。
(三) 強化排污許可事中事後管理。建立部門聯審聯查、共管共用工作機制,組織按照水、大氣、海洋、土壤、固體廢物、噪聲以及自行監測等環境管理要求分工審查,對首次申請或者因涉及改(擴)建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去向變化、排放口數量增加而重新申請的排污許可證進行現場核查,視情況組織開展聯合現場核查。制訂發布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核查技術規範,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及執行報告常態化核查,完善“企業自查、地市排查、省級抽查、國家覆核”質量保障機制。對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分別按20%、10%的比例每年滾動開展常態化抽查,將排污許可證和執行報告核查納入固定污染源重點工作,持續推進排污許可提質增效。
(四) 保障污染防治攻堅戰。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推動實施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污許可證的動態管理。建立排污許可與污染源排放清單、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數據共享、動態關聯匹配和聯動管理機制。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做好入河(海)排污口管理與排污許可管理的銜接。完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載明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採取的污染控制措施。
三、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
(五) 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統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協同改革,完善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適應的污染影響類項目環評管理體系。制修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統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協調固定污染源分類管理類別。深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制度的改革聯動,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批覆中關於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方式及特殊監管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最佳化排污登記表內容,適應環境影響評價改革需求。
(六) 推進總量控制制度銜接。制修訂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對達標區和非達標區排污單位分類施策,推動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者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首次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許可排放量應根據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其批覆的污染物排放量等依法合理確定。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完善自動監測管理規範,強化自動監測數據分析套用,推進污染物排放量執法監管。將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排污單位實施的減排工程措施及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應在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記載。
(七) 最佳化自行監測制度聯動。建立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自行監測監督管理機制,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實施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編碼管理,推進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執法監管平台排放口編碼統一,推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共享監測信息。完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質量管理規定和標準,加強自行監測過程管理。
(八) 加快生態環境統計制度銜接融合。啟動重點行業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銜接工作,形成生態環境統計和排污許可統一信息報表,逐步統一規範固定污染源填報內容、污染控制因子、核算範圍和方法、管理要求等。2025年開展全國火電、鋼鐵、水泥等重點行業全面銜接試點,製作統一信息報表並納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統一填報,相關數據同步傳輸至生態環境統計業務系統,強化數據質量控制,實現一次填報同時滿足兩項需求。到2027年,推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全面套用於生態環境統計,實現一個企業、一個口徑、一套數據。
(九) 強化環境保護稅銜接。統一環境保護稅與排污許可量化管控的污染物種類及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對排污許可證明確的污染物排放口分別進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推進基於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的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按照國家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有關要求,建立管理信息交換與共享常態化工作機制,持續完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與金稅系統數據對接與共享機制。到2027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成為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的重要依據。
(十) 探索其他環境管理制度銜接。建立與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銜接機制,研究將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環境影響依法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體系的實施路徑。探索入河(海)排污口設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與排污許可證銜接的實施路徑和內容,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先行先試。推動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數據對接,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動環境信息數據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四、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
(十一)夯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排污單位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單位實行自主申領、自我承諾、自行監測、自主記錄、自主報告、自行公開,建立基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環境管理制度,明確關鍵崗位責任人和責任事項,規範排污許可日常管理,建立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及執行情況自我核查、自我監督的工作機制。排污登記單位應如實填報污染物排放信息,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等管理規定控制污染物排放。
(十二)嚴格排污許可監管執法。排污單位是生態環境部門固定污染源日常監督執法的主要對象。排污許可證作為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要以排污許可證為載體,強化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的聯合監管、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監測部門做好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中自行監測方案的合規性核查、執法檢查的技術支持,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排污許可審批和環境執法部門;排污許可審批部門根據自行監測執法檢查、合規性核查結果,督促排污單位依法變更或者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按時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環境執法部門開展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生態環境日常執法監督工作體系,開展固定污染源“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加強對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依法安裝、使用、聯網和正常運行等情況的執法檢查。鼓勵組織開展排污登記信息抽查,重點檢查降級登記問題、排放標準等內容。嚴懲違法行為,加大對排污許可違法行為震懾力度,將排污許可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線索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幫扶範疇。
(十三)提升執法智慧型化信息化水平。推動排放口規範化建設和污染物排放口規範設定二維碼標識,推動排污許可證電子化管理。推行非現場監管,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獲取排放數據作為非現場監管的重要依據,為現場監管提供違法行為線索。最佳化環境執法技術手段,創新信息化監管方式,有序推動移動執法系統、線上監測系統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的數據對接,排污許可數據全面支撐固定污染源日常監管和環境執法監督。
(十四) 強化社會監督。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法主動公開排污許可證和處罰決定,暢通有效的意見交流渠道,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環境守法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推動環境信用監管體系構建,將排污單位處罰決定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及時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建立公眾有獎舉報機制,推動社會公眾、企業職工、行業協會、民間團體等參與監督,營造政府引導、企業守法、社會監督的良好氛圍。
五、做好排污許可基礎保障建設
(十五)最佳化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數據採集管理、共享互通、智慧型校核、統計分析等功能,提昇平台規範化、智慧型化、便捷化、穩定化水平。制定平台建設、共享接口技術規定,建立平台運維管理規範化制度。加強排污許可資料庫建設,推進固定污染源信息資源共享共用和協同管理,強化數據共享與整合套用。編制排污許可證輔助校核規則,研發輔助校核模組,持續提升排污許可證數據質量。
(十六)加強組織保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思想,明確目標任務,強化統籌協調,制定實施計畫,落實人員和經費保障,確保按時限完成工作任務。鼓勵開展排污許可前瞻性研究,啟動環評與排污許可學科建設,提高排污許可科技支撐水平。強化基層能力建設,開展排污許可技能大賽。鼓勵出台規範排污許可技術機構管理指導檔案,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排污許可技術支撐團隊。
內容解讀
《方案》緊扣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謀劃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度改革任務,持續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走深走實。
《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業噪聲、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許可管理,基本實現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到2027年,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全面落實,排污許可制度效能有效發揮。
《方案》聚焦污染物排放量管控,推動多項環境管理制度在深度和廣度上進一步銜接融合,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自行監測、生態環境統計、環境保護稅等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路徑,積極探索入河(海)排污口設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
《方案》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推動排污單位構建基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管理制度,強化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的聯合監管、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創新信息化監管方式,完善環境守法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建設。
《實施方案》提出了排污許可核心制度建設實施路徑。《實施方案》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主線,聚焦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推動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在深度和廣度上進一步銜接融合,提出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自行監測、生態環境執法、生態環境統計、環境保護稅等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路徑,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
《實施方案》明確了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路徑。《實施方案》以綜合許可管理為前提,明確提出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最佳化排污許可管理體系,推動將工業噪聲、工業固體廢物、海洋工程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探索將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電磁輻射、畜禽養殖氨排放等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路徑,實現固定污染源的多污染物協同治理,實現排污單位全覆蓋、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排放量管控全覆蓋。
《實施方案》夯實了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路徑。《實施方案》以“一證式”管理為手段,聚焦排污單位、管理部門、社會公眾三方責任,推動構建環境治理責任體系。從排污單位層面,夯實排污單位自主申領、自我承諾、自行監測、自主記錄、自主報告、自行公開的主體責任,推動排污單位構建基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管理制度;從管理部門層面,強化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的聯合監管、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創新信息化監管方式,提升智慧型化管理水平;從社會公眾層面,通過推動環境守法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保障公眾監督權利。
答記者問
問:《實施方案》發布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從“十三五”開始,生態環境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大力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完成了階段性改革任務,為提高管理效能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奠定了堅實基礎。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2024年1月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再次提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的改革目標任務。在此背景下,生態環境部發布《實施方案》,明確提出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主要包括“四大板塊”“十六方面”內容。
作為生態環境部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的首個改革檔案,《實施方案》旨在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改革部署,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實現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持續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助力建設美麗中國。
問:《實施方案》編制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實施方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遵循以下主要原則:一是堅持前瞻性與承接性相統一。立足於現有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基礎,承接以往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繼續深化細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緊抓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緊扣污染物排放量管控,強化多污染物與新污染物協同控制,立足當前、謀劃長遠。
二是堅持戰略性和操作性相兼顧。準確把握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階段任務,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法規、標準、政策體系,完善管理制度、基礎能力,謀劃未來五年甚至更長遠的發展路徑,增強巨觀性和指導性,突出核心和全面,體現針對性和約束力。
三是堅持系統性和突破性相結合。緊密結合國家和區域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堅持系統觀念,強化目標協同、任務協同、制度協同、監管協同,既全面統籌排污許可制自身改革內容,又推動解決改革進程的難點和瓶頸,更好服務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工作。
問:《實施方案》提出的改革工作目標有哪些?
答:《實施方案》錨定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改革目標,從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等方面,對標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全面改革任務,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落實核心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分階段改革工作目標。
《實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業噪聲、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許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許可管理,基本實現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制修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許可技術規範,完成全國火電、鋼鐵、水泥等行業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融合,推動固定污染源改革全聯動。到2027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體系更加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許可管控,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要素、全聯動、全周期管理基本實現,排污許可制度效能有效發揮。
問:《實施方案》提出了哪些重點工作任務?
答:《實施方案》對標“全面”,聚焦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突出污染物排放量管控,推進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研究提出以下四方面重點工作任務。
一是持續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聚焦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最佳化排污許可管理體系,強化排污許可事中事後管理,保障污染防治攻堅戰等方面,推動各環境要素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推動排污許可提質增效。
二是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聚焦污染物排放量管控,推動多項環境管理制度在深度和廣度上進一步銜接融合,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自行監測、生態環境統計、環境保護稅等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路徑,積極探索入河(海)排污口設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
三是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聚焦三方責任,推動構建環境治理責任體系。從排污單位層面,推動排污單位構建基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管理制度;從管理部門層面,強化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的聯合監管、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創新信息化監管方式;從社會公眾層面,通過推動環境守法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保障公眾監督權利。
四是做好排污許可基礎保障建設。通過最佳化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加強組織保障等措施強化排污許可基礎保障建設,提升許可平台規範化、智慧型化、便捷化水平,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製做好保障。
問:如何推進落實《實施方案》?
答:為保障《實施方案》提出的改革工作任務落地見效,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從以下三個方面抓好落實。一是做好宣傳解讀。加強對各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和企業的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管理部門對排污許可核心制度的認識,壓實企業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用好排污許可證這本生態環境保護“教科書”“說明書”,推動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二是加強組織實施。推動部門聯動,協同推進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改革任務;加強法律法規技術體系支撐,確保改革任務落實到位;推進信息系統貫通協作,不斷提高信息化水平,切實為基層減負和賦能。三是做好跟蹤監管。持續完善排污許可包保工作機制,加強對全國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情況的跟蹤,開展分片區幫扶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地方優秀改革案例,切實發揮《實施方案》在排污許可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