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2年10月30日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62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1962年10月30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決議全文
(1962年10月30日通過)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七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