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2年10月30日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62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1962年10月30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決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的決議》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62年10月30日通過的決議。
1961年7月9日通過。(1961年7月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1年8月1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語: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英語: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簡稱“朝鮮”,是位於東亞朝鮮半島北部的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是朝鮮勞動黨,首都平壤。南部與韓國以三八線朝韓非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義人民共和國通航海條約是由朝鮮在1962年11月0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基於進一步鞏固並...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聯合公報是由朝鮮在1975年04月2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主席金日成同志率領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黨政代表團,應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相互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加強領事工作方面的合作,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就下列各條達成協定:第一章定義 第一條定義 就本條約而言,下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並且深信,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互助關係的發展和加強,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的利益。為此目的,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下:中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與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司法領域的合作協定。本條約於2003年11月19日在北京簽訂.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關於民事與刑事...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戴世宏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晉平、王誠、麥教猛、鄧小剛、戴世宏的代表資格終止。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王巍(...
1962年11月24日通過。(1962年11月24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次會議決定派對外貿易部部長葉季壯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4年11月3日通過。(1964年11月3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二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馬利共和國友好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1年8月17日通過。(1961年8月17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納共和國友好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4年9月19日通過。(1964年9月1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二五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57年3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3月26日第五十三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62年12月24日通過。(1962年12月24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決定派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葉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友好條約及其他條約和協定的全權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由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決定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國家主席為毛澤東,第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為劉少奇,第一屆國務院總理為周恩來。代表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共有一千二百多名代表。在這些代表中,...
會議決定成立北朝鮮人民委員會,取代北韓臨時人民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機關。1948年9月2~9日,召開首屆最高人民會議,9月8日通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9月9日宣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成立。實行內閣制,以內閣...
1961年4月22日通過。(1961年4月22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派對外貿易部部長葉季壯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商條約的全權代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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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11月9日通過。(1963年11月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6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邊界條約,決定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陳毅為全權代表,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王國邊界條約,本條約自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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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行政長官須向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宣誓效忠,宣誓儀式須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上舉行。第七十九條 長官的許可權如下:(一)指導特區工作;(二)頒布立法會議決議、政府的指示,下達命令;(...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憲法內容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
1986年9月5日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吳學謙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6年5月31日在柏林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領事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兩國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兩國間的文化交流,互相支持社會主義建設和加強在反對帝國主義保衛世界和平的鬥爭中密切合作,決定根據1953年11月23日兩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