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5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5年11月22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正文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必須將法律交給廣大人民掌握,使廣大人民知法、守法,樹立法制觀念,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同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作鬥爭,保障公民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識,對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國家的長治久安,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實現我國在新時期的奮鬥目標和總任務,具有重大的意義。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認為,國務院提出關於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草案)的議案很重要,很適時,並決定如下:
第一條
從一九八六年起,爭取用五年左右時間,有計畫、有步驟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進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識的教育,並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經常化。
第二條
普及法律常識的重點對象,是各級幹部和青少年。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應當成為學法、懂法、依法辦事的表率。
第三條
普及法律常識的內容,以《憲法》為主,包括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方面基本法律的基本內容,以及其他與廣大幹部和民眾有密切關係的法律常識。各部門還應當著重學習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法律常識,各地區還可以根據需要選學其他有關的法律常識。
第四條
學校是普及法律常識的重要陣地。大學、中學、國小以及其他各級各類學校,都要設定法制教育的課程,或者在有關課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內容,列入教學計畫,並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質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結合起來。
第五條
要編寫簡明、通俗的法律常識讀物,緊密聯繫實際,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普及法律常識的宣傳教育,努力做到準確、通俗、生動、健康。要扎紮實實,講求實效,防止形式主義。
第六條
普及法律常識,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應當認真向本系統、本單位的公民進行普及法律常識的教育。報刊、通訊社和廣播、電視、出版、文學藝術等部門,都應當把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常識作為經常的重要任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決議的實施的領導,制訂切實可行的規劃,並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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