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四次代表提出議案審議結果報告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四次代表提出議案審議結果報告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四次代表提出議案審議結果報告是由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四次代表提出議案審議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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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四次代表提出議案審議結果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
1996-10-29

法規內容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交付華僑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6件。華僑委員會經過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於1996年8月29日舉行會議,對這6件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蘇明等32名代表提出第53號議案、李蔭生等33名代表提出第143號議案、劉宜貴等32名代表提出第277號議案、凌伯棠等31名代表提出354號議案,都是再次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有關華僑、歸僑、僑眷身份的界定儘快作出法律解釋。
華僑委員會認為,在近幾年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上,代表多次提出上述同一內容的議案,反映了在《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過程中,確實存在著對華僑、歸僑、僑眷身份難以界定的問題。從1992年6月開始,華僑委員會根據代表提出的建議,組織力量作了調查研究,並在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新時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起草了《〈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華僑、歸僑、僑眷的身份的解釋(草案)》。為了集思廣益,華僑委員會召開了一系列座談會、論證會,多次徵求外交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人事部、國家教委、國務院法制局等有關部門和全國人大法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還徵求了廣東、福建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僑委及貴州、安徽、內蒙古、天津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對草案反覆作了修改,至今已十一易其稿。
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華僑委員會關於華僑、歸僑、僑眷身份解釋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上述草案原擬於今年下半年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由於對此問題還有不同意見,還需進一步協調。
二、羅益鋒等32名代表提出第144號議案,建議制定《僑民法》。
我國僑居海外的華僑、華人眾多,尤其是自改革開放以來,不少中國公民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出國定居,已形成一批新華僑。制定《僑民法》主要目的一是界定華僑的身份,二是保護華僑在僑居國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該議案是建議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外交部和國務院僑辦共同研究制定《僑民法》。經徵求外交部、國務院僑辦等有關部門意見,他們認為,目前我們對華僑的身份界定,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執行的,對華僑在僑居國的正當權益的保護,我國駐外使、領館在實際工作中一貫是依據《憲法》和有關國際公約、國際法準則、國際慣例以及雙邊領事條約行使領事保護的。
據外交部近向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二十多個國家了解,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制定有《僑民法》。
為此,本委員會認為,關於制定《僑民法》,可先由本委員會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研究,待時機成熟再行考慮。
三、廣東凌伯棠、古華民等31名代表提出第355號議案,建議儘快制定《僑屬企業保護法》。自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來,代表幾次提出同一內容的議案。華僑委員會十分關注僑屬企業的發展,早在1993年就組織力量赴廣東、福建等重點僑鄉進行調查研究。今年我委執法檢查小組在河北省檢查《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情況期間,對僑屬企業又做了調查研究。經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本委員會認為,目前,僑屬企業的發展,不僅為僑鄉的鄉鎮企業注入活力,而且為歸僑、僑眷脫貧致富和為發展僑鄉經濟的建設起著重要的作用。有的僑屬企業已發展成為外向型經濟的視窗。根據僑屬企業的特點,國家儘快制定一部與《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相配套的法律,保護僑屬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和扶持僑屬企業的發展是極其必要的。本委員會建議,對僑屬企業應進一步調查研究,抓緊同有關部門協調論證,爭取儘快著手起草該法草案。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
19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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