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是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1997年11月1日發布的一份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 通過時間:1997年11月1日
內容,條例,一、關於教育方面的議案,二、關於科技方面的議案,三、關於文化方面的議案,四、關於衛生方面的議案,

內容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發布文號: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本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共32件,其中教育方面13件,科技方面3件,文化方面7件,衛生方面9件。在32件議案中有10件由我委直接辦理,其他各件分別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於1997年10月7日召開第50次會議,對議案逐件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

條例

一、關於教育方面的議案

1、秦仲達等32位代表建議修改義務教育法的議案(第499號)。義務教育法實施十多年來對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面臨形勢發展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義務教育法需要進一步完善。建議國務院抓緊對該法修改的調研、論證工作,儘早提出修改草案。
2、黨磊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素質教育法的議案(第84號)。推進基礎教育由應試教育向提高全民族素質教育轉軌,是我國基礎教育改革的總目標。雖然現有法律對素質教育有所涉及,但如何搞好素質教育尚需在理論和實踐中進一步探討。本委員會建議,先就素質教育進行調查研究,待條件成熟時再考慮立法問題。
3、趙師慶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教育投入法的議案(第403號)。關於教育投入,在已經出台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正在審議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規定,、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正在審議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規定,、職業教育法和正在審議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規定,、職業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正在審議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規定,、職業教育法和正在審議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規定,和正在審議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規定,和正在審議的高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正在審議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規定,、職業教育法和正在審議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規定,和正在審議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規定,草案中都已做了規定,本委員會認為關鍵的問題是落實。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認真落實有關保證教育投入的法律規定,抓緊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切實做到依法保障教育投入。
4、呂冠國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成人教育法的議案(第231號)。成人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建議國家教委對成人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作進一步的研究、論證。
5、呂冠國等31位代表建議制定師範教育法的議案(第232號)。隨著師範教育的發展,迫切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範。目前,國家教委已將制訂師範教育條例列入1997年立法計畫。本委員會建議,先出台師範教育條例,實施一段時間後,再考慮制定法律
6、胡平平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高中教育法規,完善教育法律體系的議案(第557號)。我國目前確實缺乏對高中階段教育進行規範的法規,本委員會建議國家教委抓緊制定《普通高中管理規程》。
7、姚峻等31位代表、李翊神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民辦教育法的議案(第71號、439號)。為推動民辦教育的發展,並對其進行應有的規範,本委員會現已牽頭起草民辦教育法,將在適當的時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8、賀芳等32位代表、馬大謀等32位代表、青長庚等36位代表、史玉清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語言文字法的議案(第35號、80號、234號、288號)。八屆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建議對語言文字工作進行立法。本委員會對此十分重視,並牽頭起草了語言文字法草案,該法律草案已於1997年9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9、張明達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雙語教育法的議案(第367號)。雙語教育是我國民族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有規定。、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有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有規定。本委員會在起草語言文字法時,也對雙語教育問題給予了充分的考慮。

二、關於科技方面的議案

1、吳詠詩等34位代表建議儘快制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議案(第46號)。八屆全國人大代表曾多次提出議案,要求制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考慮到制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的必要性,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本委員會牽頭起草了該法律草案,現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吳詠詩等34位代表、周紹宣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科技投入法的議案(第47號、172號)。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我國科技事業的繁榮和發展,必須加大科技的投入全國人大代表曾多次提出科技投入立法的議案。鑒於現階段制定全國性科技投入法律困難較大,建議先在有條件的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規。為推進科技投入問題的解決,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科技進步法進行執法檢查時,把科技投入作為檢查的一個重點,督促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通過完善政策、法規和採取必要措施,切實增加科技投入。本委員會也將繼續進行有關的調研、論證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再考慮這項立法。

三、關於文化方面的議案

1、葛曉光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文化法的議案(第103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事業有了較大的發展,但立法工作進展緩慢,與加快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為從制度上保障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繁榮發展,1996年,文化部將文化事業的基本法--文化法的醞釀、調研和起草工作列入了《文化事業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1997年成立了文化法醞釀起草小組並開始工作。鑒於制定一部綜合性的文化法難度較大,需要各文化行業法制建設經驗的進一步積累,本委員會建議,現階段先根據各文化行業的不同特點,制定單項法律和行政法規,待實施一段時間後,再研究制定文化法。
2、林希才等32位代表、趙毅拯等32位代表、焦李成等32位代表、塗玲慧等32位代表要求制定文化市場管理法的議案(第27號、185號、296號、497號)。改革開放以來,文化市場發展迅猛,對滿足不同層次人民民眾文化生活需要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問題也比較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人大代表強烈要求把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為此,國務院、各地方陸續出台了一些規範文化市場的單項管理條例和地方性法規。本委員會認為,制定文化市場管理法很有必要,建議待單項法規實施一段時間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制定管理整個文化市場的法律
3、王立平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的議案(第174號)。我國民族、民間文化遺產極為豐富,用法律加以保護十分必要。多年前,文化部就著手起草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最近又根據代表議案,提出了把制定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建議。本委員會同意為保護民族、民間文化立法,並建議文化部抓緊立法的研究論證工作,爭取將該立法項目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4、韋靈敦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法的議案(第531號)。關於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在文物保護法中已有規定,但比較原則,缺乏具體的保護措施。隨著近些年來古生物化石大量被發現,保護問題越來越突出,原有的法律規定已不適應需要。目前,國家文物局正著手修改文物保護法的有關工作,將在起草的文物保護法修改草案中增加關於古生物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條款,以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的保護。

四、關於衛生方面的議案

1、孫廷芳等32位代表、白世澤等32位代表建議修改藥品管理法的議案(第6號、645號)。藥品管理法頒布實施13年來,對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維護人民身體健康打擊制售假劣藥品、強化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中有些條款的規定已不適應需要,應予以修改。衛生部1995年開始組織修訂藥品管理法的有關工作,由於我國現行醫藥管理體制問題,法律修訂草案稿的有關內容未與有關部門取得共識。本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儘快予以協調,抓緊做好藥品管理法的修訂工作,爭取儘早將該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施文海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初級衛生保健法的議案(第485號)。搞好初級衛生保健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關鍵,制定初級衛生保健法十分必要。衛生部已草擬初級衛生保健法草案。本委員會建議衛生部加快工作進度,儘早將法律草案報請國務院審議。
3、葉如美等32位代表、吳歷東等32位代表、吳味辛等33位代表建議儘快頒布醫師法的議案(第498號、519號、646號)。1995年6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草案)》已作了初審。本委員會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組織有關醫學、法律等方面專家對法律草案進行了修改,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地方人大的意見,現已擬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草案)》修改稿,並於1997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4、高素芳等33位代表建議制定護士法的議案(第652號)。護理工作是醫療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範護理工作,提高護理質量和護士素質,制定護士法很有必要。鑒於1994年衛生部就頒布了護士管理辦法,現又起草了護士管理條例,將於近期報國務院審議。本委員會認為,先由國務院制定護士管理條例,經過一段實施後,再研究制定護士法。
5、董秦軍等32位代表建議制定醫療糾紛法的議案(第599號)。目前,醫療糾紛屢屢發生,現行處理醫療糾紛法律依據是民法、刑法的有關規定和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但民法與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關於處理醫療糾紛經濟補償數據,在規定上不相一致。為此,本委員會建議衛生部先修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加強對醫療糾紛立法的研究、論證工作。
6、孫尚珍等31位代表建議修改母嬰保健法的議案(第521號)。議案中所提出需修改的條款,涉及該法的執法主體、部門職責、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的設立及行政管理等一系列問題。本委員會認為,這些問題比較重大、複雜,建議由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法律的實施情況,對修改意見認真組織研究和論證。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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