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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交付民族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5件。第九屆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00年10月22日舉行第十三次會議對這5件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有關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
報告
二、朝克等31名代表關於要求幫助少數民族自治區制定自治條例的議案(第200號)。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賦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憲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154個民族自治地方已制定了135個自治條例和238個單行條例,但5個自治區均尚未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委員會認為,自治區制定自治條例是依法行使自治權的重要體現,也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需要,除自治區的積極努力之外,國家有關機關也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三、周明英等32名代表關於儘快制定“民族教育法”的議案(第403號),朝克等32名代表關於制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法”的議案(第470號)和蔣福弟等31名代表關於加快制定“散居少數民族權利保障法”的議案(第572號)。民族委員會認為,制定這三個法,有利於進一步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促進少數民族經濟、教育和文化事業的發展,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但由於所涉及的問題比較多,情況比較複雜,還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待條件成熟時再考慮是否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