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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8件,分別建議制定5項法律。內務司法委員會與有關部門交換了意見,並於1998年11月13日召開第八次會議,對8件議案逐一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
條例
二、於小文等32位代表提出的關於“加快修改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幾點建議”的議案(第123號)、陳紫芸等32位代表提出的關於“修改婚姻法的議案”(第811號)。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現行婚姻法已不適應新的情況,確有修改、補充、完善的必要。八屆全國人大期間,成立了由民政部牽頭,有關單位參加的修改婚姻法領導小組。此後在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婚姻法修改草案。現有關部門正在進一步討論和修改。該法修改擬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三、王世坤等39位代表提出的“關於儘快制定頒布國家公務員法的議案”(第286號)、李力等31位代表提出的“應該儘快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的議案(第821號)。的議案”(第286號)、李力等31位代表提出的“應該儘快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的議案”(第286號)、李力等31位代表提出的“應該儘快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的議案(第821號)。”的議案(第821號)。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制定國家公務員法,對於深化我國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促進公務員隊伍的勤政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義。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國家公務員法列入立法規劃,國家人事部成立了公務員法起草領導小組,經過調查研究,論證修改,已形成了公務員法(草案)。該法擬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待條件成熟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四、楊德恭等32位代表提出的“關於加快救災救濟工作法規建設的議案”(第330號)。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救災救濟對於扶困濟貧,促進人民共同富裕,保持社會安定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將救災救濟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是必要的。根據目前的狀況,建議先由國務院制定救濟工作條例,實施幾年後再行立法。
五、馬克寧等32位代表提出的關於“必須儘快制定國家公職人員個人財產申報法”的議案(第731號)。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建立國家公職人員個人財產申報制度,是遏制腐敗,加強國家機關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總結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正在進行調研論證工作。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
19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