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為加強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工作的管理,規範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財庫〔2002〕37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發布文號】內政辦字〔2002〕368號
【發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2002-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內政辦字〔2002〕36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為加強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工作的管理,規範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財庫〔2002〕37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和公共財政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政府分配秩序,促進執收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增強財政巨觀調控能力,加強財政管理監督,推動黨風廉政建設。
(二)基本原則
1?有利於規範管理。改革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逐步將預算外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管理。
2?有利於加強監督。改革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賬戶體系、收入收繳程式,加強財政票據(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票據)監管,增強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活動透明度,有效監管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工作。
3?有利於簡化操作程式。確保預算外資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方便繳款人繳款和執收單位收繳管理,使操作儘可能簡便易行。
4?有利於分步實施。從規範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著手,逐步過渡到規範全部財政性資金的收入收繳。
二、主要內容
財政部門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取消主管部門和執收單位設立的收入過渡性賬戶;規範收入收繳程式,健全票據管理體系;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工作監督管理。
(一)財政部門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取消主管部門和所屬執收單位設立的收入過渡性賬戶,由各級財政部門分別在代理銀行或分支機構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對於所屬單位級次多、分布比較廣的部門,可由財政部門委託代理銀行為其所屬獨立核算執收單位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匯繳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匯繳專戶)。財政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和反映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按執收單位,分收入項目進行核算;與財政匯繳專戶清算,向國庫單一賬戶繳款以及撥付預算外資金。財政匯繳專戶只能用於執收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收繳,不得用於執收單位的支出。
隨著財政國庫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支付系統的建立和完善,將逐步取消財政匯繳專戶,實現預算外資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戶。
(二)規範收入收繳程式
改革現行預算外資金收入由執收單位通過過渡性賬戶層層上解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匯總定期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單一賬戶的收繳方式,實行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規範收入收繳程式。
1?直接繳庫。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繳款憑證與收款收據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直接到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財政專戶;設立財政匯繳專戶的執收單位,由繳款人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財政匯繳專戶。
2?集中匯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票據,直接向繳款人收款後,由執收單位按日匯總填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代理銀行將所收款項繳入財政專戶;設立財政匯繳專戶的執收單位,將應繳款項繳入財政匯繳專戶。
3?匯劃清算。代理銀行每日將代收資金實時繳入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專戶。繳入財政匯繳專戶的資金,由代理銀行通過資金匯劃清算系統,按日自動匯劃財政專戶。每日營業終了,財政匯繳專戶餘額為零。
4?信息反饋。代理銀行根據有關規定,對收繳收入按照執收單位和分收入項目向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執收單位報送日(旬、月)報表。日(旬、月)報表內容包括執收單位名稱、項目編碼、收入項目、收入金額、代理銀行等信息。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要按規定向執收單位的主管部門報送財政專戶收入信息,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要向執收單位報送財政匯繳專戶收入信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執收單位、代理銀行按月核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信息,保持帳務一致。
(三)健全票據管理體系
預算外資金收入來源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收入等,按照執收單位財務隸屬關係領取,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監(印)制票據。票據的印製、發放、使用、管理、核銷等,按照自治區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預算外資金來源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需要納稅的,使用省級以上稅務部門統一監(印)制稅務發票。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納入票據管理體系,其信息包含執收單位開票日期、繳款書編號、執收單位編碼、組織機構代碼、繳款人名稱、收入項目編碼、繳款金額等內容。《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式樣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統一制定,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監(印)制,印製費用由自治區財政安排。
(四)加強收入收繳監管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以及票據的監督管理。各級主管部門及執收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專戶。代理銀行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財政部門簽訂的代理協定,及時辦理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匯劃清算和信息反饋業務。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應加強對代理銀行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匯劃清算業務的監督管理。
為規範和加強各類財政性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工作,其它已納入預算管理,但仍實行集中繳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執罰單位罰沒收入的收繳,可參照本方案執行。已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繳入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在10日內劃轉國庫單一賬戶。
三、配套措施
(一)修訂和制定相應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自治區將組織修訂《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同時,研究制定《自治區直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自治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明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所屬執收單位、人民銀行和代理銀行在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工作中的職責,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監管機制。財政部門要利用票據監控手段,加強對執收單位收繳行為的監管。同時,建立健全收入收繳體系的監控機制,確保預算外資金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或財政匯繳專戶。
(三)加快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支付系統建設步伐。按照新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要求,應儘快建立管理先進、操作可靠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支付系統,為財政資金收入收繳、匯劃清算的高效運作提供技術保障。
四、實施步驟
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制度改革,應與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同步進行。2003年先在部分自治區直屬預算單位進行試點,在此基礎上,2004年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2005年全面推開。各盟市、計畫單列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爭取在“十五”期間全面實行新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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