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範“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01]18號)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 本質:改革方案
  • 所在地:習水縣
  • 實施時間:2006年9月1日
指導思想,基本目標,

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轉變和建立健全公共財政制度的要求,通過建立規範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政府分配秩序,促進執收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加強財政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基本目標

按照公共財政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清理收費項目、改革票據管理體制、完善行政審批制度和建立健全“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確保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法制化、規範化。
三、基本原則
(一)有利規範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要求,改革現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納入國庫單一帳戶管理。
(二)有利加強監管。改革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帳戶體系和收入收繳程式,加強票據監管,增強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活動的透明度,使收入收繳全過程在有效監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簡化操作程式。確保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方便執收單位收繳管理,操作儘可能簡便易行。
(四)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推行政府非稅收入改革工作。改革後政府非稅收入的使用權、管理權、審批權不變。
四、改革範圍
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特定資金,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性收益、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五、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設立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國庫單一帳戶。由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設立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專戶。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用於記錄、核算、反映非稅收入資金活動,按收款單位、分收入項目核算。
(二)規範收入收繳程式。改革現行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層層上解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匯總繳入財政專戶收繳方式,實行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規範收入收繳程式。
直接繳庫。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繳款票據與收款收據合一的《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簡稱繳款書),繳款人持《繳款書》直接到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財政專戶。
集中匯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票據,直接向繳款人收款後,由執收單位按日匯總填制《繳款書》到代理銀行將所收款項繳入財政專戶。
信息反饋。代理銀行對收繳收入按照執收單位、分收入項目向同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執收單位報送報表。報表的內容包括執收單位的名稱、項目編碼、收入項目、收入金額、代理銀行等信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執收單位、代理銀行要按月核對非稅收入收繳信息,保持帳務一致。
(三)健全票據管理體系。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票據印製發放、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除財政部、省財政廳另有規定外,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監(印)制的行政事業性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收入票據、捐贈票據,確保國家有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的落實,從源頭上治理亂收費,從制度上規範部門和單位收費行為;監督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保證收入收繳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政府收入來源中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規定需要納稅的,應使用省級以上稅務部門統一監(印)制的稅務發票,並將繳納稅款後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四)建立收繳管理信息系統。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是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技術基礎和保障,財政、執收單位、代理銀行要加快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和銀行支付系統清算的步伐,為財政資金收繳、匯劃清算的高效運作提供技術保障。
六、加強改革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國財政資金收入收繳方式的重大變革,是整個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切實加強各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縣人民政府決定成立習水縣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改革領導小組(名單附後),負責全縣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領導和協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以及票據的監督管理;各主管部門及執收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並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或匯繳專戶;代理銀行要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與財政部門簽定代理協定,及時辦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匯劃清算和信息反饋業務;人民銀行要加強對代理銀行代理政府非稅收入業務的監督管理,紀委、監察、審計、物價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對違紀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同時,要建立新的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賬戶體系,規範收入收繳程式,加強財政票據監管,有利於強化“收支兩條線”管理,增強收入收繳的透明度,從制度上防範腐敗現象的發生。
七、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改革工作,從2006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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