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將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將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是財政部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一份檔案。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4號)的規定,現就中央單位土地收益“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單位土地收益指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系統、國務院各部委(含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含京外中央單位),其轉讓、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以及獲得的占地補償收入,扣除按規定應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後取得的收益。
二、從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單位土地收益作為一般預算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全部繳入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中央單位取得土地收益,應在當日內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繳庫時,填寫《一般繳款書》,收款單位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99項“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
已經實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並使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的中央單位,收取土地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解繳。
五、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中央單位土地收益收繳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截留、擠占、挪用中央單位土地收益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中央企業土地收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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