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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農牧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財農規〔2024〕9號
各盟市財政局、農牧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農牧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設與利用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等有關規定,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2024年3月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推動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的決策部署,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通知》(財辦農〔2021〕1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十一條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72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設與利用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此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細則。同時,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參照本細則進行管理。自治區本級留用部分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6〕136號)要求執行。
第三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要嚴格貫徹落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工作要求,在政策制定、預算編制、資金分配、績效管理等全過程、各方面,緊緊圍繞、毫不偏離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
第四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7年底。屆時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牧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評估,並根據法律法規、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和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五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農牧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對自治區農牧廳和盟市報送的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進行存檔備案;負責審核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建議草案;根據自治區農牧廳提交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正式分配意見,及時下達資金;組織、指導和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規定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指導各盟市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管理。
自治區農牧廳負責相關耕地建設與利用規劃、實施方案編制和審核;對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規範性進行審核;在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規制度規定時限內,按照相關決策部署和本辦法確定的支出方向、支持內容,研究提出年度具體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草案;按照規定程式及時提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正式分配方案。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細化分解區域整體績效目標,督促指導各盟市農牧部門做好項目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盟市旗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盟市旗縣農牧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耕地建設與利用規劃、實施方案等編制,項目審查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區任務分解方案和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等工作,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
盟市旗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上報的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規範性負責。其中,農牧部門對補助主體、補助對象、內容及標準等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情況負責;財政部門根據農牧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對申請資金額度準確性負責。嚴禁通過虛報、多報有關數據和信息的方式違規騙取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各盟市上報的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分別進行審核備案、存檔備案。在綜合數據分析、專項審計、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中,一經發現虛報、多報有關數據和信息違規騙取上級財政資金的,已騙取資金全額收回,且在下年度適當扣減相關補助資金額度。對涉嫌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七條 各地可以通過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採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政府購買服務、貸款貼息、資產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導個人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承擔相關任務或籌資投勞參與項目建設,具體資金使用方向、支出範圍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具體使用方向、支出範圍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主要用於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持耕地地力保護。
對非農征(占)用耕地、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要通過“一卡通”等渠道直接發放給廣大農戶,且發放依據應相對穩定。嚴禁將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補貼對象和補貼面積納入補貼發放範圍。嚴禁各地擅自統籌使用此項資金,直接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二)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及其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建設內容需符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規定。
(三)黑土地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黑土地用養結合等綜合性農機農藝措施。
(四)鹽鹼地綜合利用試點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鹽鹼地綜合利用試點工作。
(五)耕地輪作休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工作。
(六)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退化耕地和生產障礙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減量增效示範等工作。
(七)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工作。
第九條 旗縣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可以從中央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必需的勘測設計、項目評審、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工程檢測、項目驗收等必要的費用,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據實列支;單個項目超過15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據實列支。不足部分按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解決。自治區、盟市兩級不得從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費用。
第十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不得用於單位基本支出、單位工作經費、興建樓堂館所、購置公務車輛、償還債務及其他和耕地建設與利用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測算分配
第十一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遵循規範、公正、公開的原則,採用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並可根據糧食產量、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的特定事項及試點任務等,實行定額補助。定額補助標準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按規定程式研究確定。
(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根據基期年度資金規模(90%)、基礎資源(10%)等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等,並可根據各盟市種植面積變化、承擔糧食生產任務量、資金結餘情況等進行適當調節。
(二)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除中央財政下達補助資金外,地方財政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支出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盟市、旗縣(市、區)不再配套。自治區統籌中央財政下達的補助資金,結合自治區政府確定的標準和各盟市高標準農田年度建設任務等情況,按照因素法進行測算。資金分配時應注重與不同地區、地塊的建設內容相匹配,自治區對不同盟市、盟市對不同旗縣(市、區)、旗縣(市、區)對不同地塊可以進行差異化補助。
在資金分配和項目規劃實施過程中,應強化高標準農田建設與重要農產品增產增收、黑土地保護利用等工作的統籌協調,對自然稟賦好、種植業基礎好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適當切塊安排資金,根據各盟市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效、撬動社會資本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實施獎補。對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質量高、建後管護效果好的地區,按規定予以獎補激勵。自治區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當年項目建設成效好的旗縣(市、區)給予獎勵,對建成項目管護成效好的嘎查村集體給予獎勵,獎補資金全部用於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建後管護。
資金分配過程中,以當年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平均補助水平為基礎,可綜合考慮糧食產量和地區財力水平等情況,對超過(或低於)平均補助水平一定幅度的地方適當調節。
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列為盟市旗縣財政事權,盟市旗縣財政應當合理保障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支出。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的耕地,除國有之外全部收歸嘎查村集體經營管理,所得收益用於建後管護。及時做好新增耕地和新增糧食產能指標核定工作,納入補充耕地指標庫用於占補平衡,所得收益優先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再投入、債券償還。建立完善“激勵補助與農民籌資投勞相結合”管護機制,通過集體經濟激勵手段把農民籌資投勞貫穿於高標準農田建設全過程。
(三)黑土地保護支出。根據基礎資源因素(10%)、政策任務因素(90%)測算,基礎資源因素包括黑土地面積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秸稈覆蓋免(少)耕播種面積、深松深翻面積、黑土地保護利用情況等。
(四)鹽鹼地綜合利用試點支出。通過定額補助等方式,支持鹽鹼地綜合利用試點工作。
(五)耕地輪作休耕支出。根據耕地輪作休耕任務面積以及承擔國家和自治區決策部署的特定試點任務的定額資金量測算。
(六)耕地質量提升支出。按照基礎資源(20%)、政策任務(75%)、脫貧地區(5%)等因素測算分配。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實施面積等,脫貧地區因素主要考慮脫貧旗縣糧食播種面積和脫貧人口等。
(七)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根據重點任務具體情況測算。
第十二條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安排給脫貧旗縣和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旗縣,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方向、耕地質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旗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涉牧資金實施細則》(內財農〔2021〕81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下達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於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自治區農牧廳分配方案,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將當年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下達盟市級財政部門。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自治區財政於每年第四季度,將下年度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盟市。各盟市也應建立相應的預算指標提前下達制度。
自治區農牧廳提交資金分配方案時,應一併提交分區域績效目標表。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應根據資金分配情況及時研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確定後原則上隨同指標檔案同步印發、同文印發。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或自治區農牧廳會同財政廳印發實施方案時,同步下達分區域績效目標表,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四條 盟市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預算後,會同同級農牧部門,根據本地區耕地建設與利用實際情況,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正式將預算分解下達。同時,應按規定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廳、農牧廳備案。
第十五條 全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規劃,在安排本級相關資金時,應當加強與上級補助資金和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
第十六條 完成耕地建設與利用緊急任務和其他不可預見緊急情況所必須的資金,由所在地旗縣級財政兜底解決。緊急情況解除後,可根據實際情況逐級向上申請,按規定程式處理。
第五章 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自治區、盟市財政部門通過專用資金賬戶專門調度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盟市、旗縣財政部門通過專用資金賬戶直接清算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以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管理,確保資金閉環運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財政投資審減和招標投標結餘資金全部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牧部門以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依法合規使用管理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
第十九條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農牧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按照要求,將高標準農田作為糧食生產情況的重要績效目標進行編制、審核。
第二十條 各級農牧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支出內容及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等,督促檢查耕地建設與利用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和已從中央、自治區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 全區各級財政、農牧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資金,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牧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盟市財政、農牧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直屬墾區等單位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農牧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內蒙古自治區統籌整合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內財農規〔2022〕19號)同時廢止。先前政策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規定辦理。
內容解讀
一、出台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設與利用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建設與利用的決策部署,結合內蒙古農田建設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細則》中明確了資金支出使用方向,對各單位的職責任務進行劃分,努力推動形成清晰規範的專項資金管理流程。
二、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2號)、《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通知》(財辦農〔2021〕1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十一條政策措施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72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規定。
三、主要內容
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共26條,規定了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的原則、預算安排、分配方法,以及績效管理、使用要求等事宜。
(一)基本情況: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設與利用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同時,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具體使用方向、支出範圍包括:
1.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出。主要用於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對非農征(占)用耕地、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
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要通過“一卡通”等渠道直接發放給廣大農戶,且發放依據應相對穩定。嚴禁將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補貼對象和補貼面積納入補貼發放範圍。嚴禁各地擅自統籌使用此項資金,直接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
2.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田塊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及其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建設內容需符合《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規定。
3.黑土地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黑土地用養結合等綜合性農機農藝措施。
4.鹽鹼地綜合利用試點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鹽鹼地綜合利用試點工作。
5.耕地輪作休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工作。
6.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退化耕地和生產障礙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減量增效示範等工作。
7.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耕地建設與利用其他重點工作。
(三)資金分配和下達:自治區農牧廳按照法規制度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門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後,按規定程式予以下達。同時,自治區財政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於每年年底前,將下年度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盟市。
(四)預算執行: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其中: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自治區、盟市財政部門通過專用資金賬戶專門調度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盟市、旗縣財政部門通過專用資金賬戶直接清算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以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管理,確保資金閉環運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五)績效管理: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農牧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六)《細則》中強調,各級財政部門、農牧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