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成立於1991年,是內蒙古自治區廣大消費者的組織。它由各有關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盟市,計畫單列市消費者協會組織以及各有關方面消費者代表組成,是政府批准依法成立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
  • 區域:內蒙古自治區
成立時間,辦公地點,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章程,任務,組織機構,經費,附則,

成立時間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成立於1991年。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

辦公地點

常設辦事機構地點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藝術廳南街1號。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是內蒙古自治區廣大消費者的組織。它由各有關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盟市,計畫單列市消費者協會組織以及各有關方面消費者代表組成,是政府批准依法成立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我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積極維護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消 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 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在工作中與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進出口商品檢驗、物價、衛生、農業、新聞、司法等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繫,並得到他們的協助和支持。

任務

第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協會權益保護法>辦法》履行下列職能: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2)參與或組織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檢驗;
(3)參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工作,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8)研究消費領域中問題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論,組織和參加有關的學術活動;
(9)宣傳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消費教育,引導消費者正確合理消費;
(10)出版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雜誌和有關刊物;
(11)開展國際交往,參加國際性的、省市區域性的消費者組織的有關活動。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各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各盟市以及計畫單列市的消費者協會組織及各有關方面消費者代表協商推舉產生。
第七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八條 會長、副會長的調整由理事會通過。常務理事及理事的調整、增補由常務理事會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在常務理事會上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十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能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不定期召開。
第十一條 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自治區消費者協會設立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必要的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幹部,設立投訴監督部、宣傳指導部、辦公室、財務部開展各項工作,秘書長主持管理消協的日常工作及辦事機構,並向會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三條 旗縣以上行政區劃根據《消法》規定成立當地消費者協會,履行消費者協會的職能。盟市、旗縣消費者協會的工作受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指導。

經費

第十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政府財政撥給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資助及社會贊助。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通過。
註:本章程1991年3月9日制定,1997年1月17日由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 第二屆一次理事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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