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扶持保護殘疾人若干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扶持保護殘疾人若干規定,於2004年7月1日發布實施,共二十二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扶持保護殘疾人若干規定
  • 發布時間:2004年7月1日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改善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物質條件和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內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不在自治區內的,可享受本規定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優惠待遇。
二、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能力撫養的殘疾人,屬城鎮居民的,當地政府應根據本地低保標準給予優先照顧,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地區,可酌情提高救濟標準;屬農牧民的,當地民政部門應負責救濟或蘇木鄉鎮、嘎查村組織供養。
三、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依照有關規定為殘疾職工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確保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企事業單位和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在破產、重組或撤銷時,應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確實無法安排的,須同民政部門協商做好善後工作,保證其收入不低於當年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職工,經本人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可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提前退休。
五、各級各類學校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學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殘疾兒童少年或殘疾人家庭子女按居住所在地就近入學,學校應酌情減免學費及雜費。各大中專院校在頒發獎學金、助學金和安排助學貸款等方面,應對殘疾學生優先照顧。
六、殘疾人參加就業前的各種技能培訓,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要優先安排培訓,並適當減免培訓費。
七、殘疾人報考國家公務員,除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者外,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殘疾拒絕報考和錄用。
八、各服務行業和有按摩、推拿室的社會醫療、保健機構,應優先錄用持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
九、衛生、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對殘疾人開辦的醫療保健按摩機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站(點)以及殘疾人自謀的其他職業,優先辦理各種證、照,並減免各項管理費和證照工本費,對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以及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十、殘疾人家庭需要安裝電話、煤氣、水錶、電錶、有線電視專用線等,安裝單位應為其提供方便,並減免安裝費。
十一、減免農村牧區殘疾人的義務工、農業稅、牧業稅、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殘疾人員的所得給予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十二、殘疾人夫妻都屬農牧業人口的,準許任何一方到另一方落戶,所到蘇木鄉鎮、嘎查村不得拒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十三、殘疾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免收結婚登記費,婚前體檢費減半收取。
十四、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殘疾人所需醫療、康復費用,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就診,實行掛號、交費、化驗、取藥四優先。各級醫療機構應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給予殘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十六、殘疾人可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各類文化、體育、娛樂、休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
十七、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搭乘市內公共運輸運輸工具。在殘疾人進站、上車、登機等方面,鐵路、公交、民航等單位提供優先便利服務,準予免費攜帶隨身必備輔助器具。
十八、交通管理部門為殘疾人營運機動車輛科學合理地劃定運行區域和行車路線。在徵收交通管理費用方面要給予照顧。停車場所免收停放殘疾人自用代步交通工具費用。
十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及公共建築物,要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設計施工。對不按照規範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驗收竣工。對原有未設無障礙設施的公共場所,要有計畫地安排增設,使方便殘疾人的強制性標準落到實處。電視新聞、電影、電視劇要逐步加配字幕,服務行業人員要學習掌握基本手語。交通、郵電、醫療等行業,應在服務視窗設立醒目的標誌,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和優惠服務。
二十、各盟市殘聯應依照本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二十一、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二十二、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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