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禦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65號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文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65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4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65號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禦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消防設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設施、消防通信設施、消防車通道、消防訓練基地、消防裝備儲備基地等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基礎設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規劃建設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範圍的,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牧、應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供水、供電、通信等公用企業在其業務範圍內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城市數位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鼓勵和支持公共消防設施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和產品,提高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智慧型化水平。
第九條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發展,確保符合國家標準。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應當與市政供水管網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十條  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相應技術改造。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設消防站,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裝備和訓練設施。
第十二條  城市和產業集聚區應當按照標準設定市政消火栓。
農村牧區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定室外公共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鶴;未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採取修建公共消防水池、改造機井或者利用天然水源等方式,確保消防用水。
第十三條  建設、改造供水管網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統一建設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等消防供水設施。供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進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寬度、轉彎半徑、淨空高度、承載力和回車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保證消防車通行。設定道路欄桿等障礙物的道路,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
因特殊需要採取限高、限寬等有可能影響消防車通行的路段,道路建設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消防車能夠快速通過。
第十五條  商業步行街、室外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消防車通道並保證暢通。
第十六條  消防通信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公安機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氣象、鐵路、民航、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急救等部門和單位設定應急救援調度通信專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通信運營單位負責消防通信專用線路的建設和維護,確保消防通信暢通,為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障消防救援機構使用頻率需求,加強消防無線通信頻率的監測保護,協調處理消防頻率干擾。
第十八條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為公共消防設施設定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消防水鶴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干擾消防通信。
因修建道路、改造供水管網以及維修通信、供電線路等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並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明確內部工作職責,確定責任人員,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範圍,發現本轄區內公共消防設施損壞的,應當通知維護管理單位維修。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將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納入防火安全公約。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建立運行維護記錄。火災現場需要臨時加壓供水的,應當予以配合。
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消防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
蘇木鄉鎮、嘎查村自建的消防供水設施,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員會負責維護。
消防救援機構定期對消防供水設施進行測試,發現故障隱患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排除。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提供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鶴的設定地點、類型、數量、分布圖和規格、供水管徑、壓力等資料,並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確保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發現停車占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應當及時疏通或者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疏通道路。
第二十五條  住宅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經常性巡查,發現占用消防車通道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管理部門。
住宅物業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車通道維護管理職責;沒有住宅物業管理主體的,由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使用人依法組建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車通道維護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將履行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職責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和消防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公共消防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向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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