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行政執法機構的通知

2001年,內蒙古人民政府發布了該通知,對自治區級行政執法機構進行了全面清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行政執法機構的通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文號:內政字(2001)195號
  • 發布日期:2001-01-01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發布文號】內政字(2001)195號
【發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公布行政執法機構的通知
(內政字(2001)195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機構改革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政府令100號)精神,自治區人民政府責成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對自治區級行政執法機構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審核,現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自治區本級行政執法機構公布如下: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計畫生育委員會、教育廳、科學技術廳、公安廳、國家安全廳、交通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畜牧業廳、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文化廳、審計廳、衛生廳、環境保護局、廣播電影電視局、體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統計局、新聞出版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菸草專賣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旅遊局、糧食局、煤炭工業管理局、檔案局、地震局、氣象局、保密局、知識產權局、鄉鎮企業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及其稽查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及其呼和浩特稅務稽查分局、包頭稅務稽查分局、赤峰稅務稽查分局、直屬徵收管理局,自治區人民政府防空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呼和浩特海關,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二、由法律、法規授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構
自治區公路局、郵政局、通信管理局、鹽務管理局、物價檢查所、衛生防疫站,中國民航內蒙古自治區管理局及其公安處,呼和浩特鐵路局及其公安處、鐵道衛生監督處。
三、由行政機關委託,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構
自治區交通運輸管理局、交通征費稽查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種子管理站、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植保植檢站、農業技術推廣站、土壤肥料工作站、農業機械監理總站、林木種苗站、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農業能源環保監測站、草原資源監測管理站、家畜改良工作站、獸醫工作站、牧草種子檢驗站、畜牧業經營管理站、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獸藥監察所、文化市場稽查隊、無線電監測站。
上述有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今後新設立的行政執法機構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違法實施處罰的單位或組織,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責任。
本通知下發後,凡以前公布行政執法機構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檔案一律作廢。本通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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