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區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區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區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區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文號:內政字〔2002〕337號
  • 發布日期:2002-12-01
  • 生效日期:2002-12-01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發布文號】內政字〔2002〕337號
【發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2002-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區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內政字〔2002〕33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基礎性、社會性工作,是實現“持證用地、憑證管地”的重要保證。目前我區土地登記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特別是國有農牧場土地、城鎮住房用地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滯後,糾紛較多,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快這項工作的進度。
一、加快工作進度,按時完成任務。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部署,2003年底前全區要完成國有農牧場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通過登記發證建立一套完整的歷史檔案資料。2003年底前全區要基本完成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工作。今後,凡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必須向購房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證書。2004年底前,要全面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今後,凡轉用、徵用集體土地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立項時,必須提供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各級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按時完成任務。
二、搞好調查研究,規範登記行為。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時間緊,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深入調查研究,摸清情況,並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國有農牧場土地確權規定(暫行)》、《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住房用地登記若干規定》、《內蒙古自治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若干規定》,從我區改革、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出發,結合實際制定操作性強的具體實施方案。土地登記發證要按照先易後難、急用先辦的原則,對權屬明確無爭議的國有農牧場土地,急需進入二級市場的城鎮住房用地,以及涉及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開發整理和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應優先辦理。
三、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涉及千家萬戶,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特別是廣大農民的利益,各級政府要按照“便民、護民、利民”的原則,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簡化登記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加快辦證速度。
四、加強土地權屬糾紛調處,維護社會穩定。各級政府在土地登記發證過程中,要以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依據,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原則,積極穩妥地做好土地糾紛調處工作。嚴防借土地登記發證之機製造事端,聚眾鬧事,引發新的土地權屬糾紛。對藉機製造矛盾、干擾登記工作正常進行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盟市長、旗縣長任組長,各有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負責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抽調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工作作風硬的人員組成專業隊伍,負責權屬調查、地籍測量、登記發證的具體工作。同時要按現行財政分級負責的原則,將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從相關土地收益中列支。出售公房的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主動配合,提供有關資料,積極組織買房的職工和業主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檢查指導,確保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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