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事項

免責事項指在免責條款中所規定的能使免責事件成立的具體事項,亦即享受免責的條件。

《海牙規則》中關於承運人免責規定了十七項免責事項:(1)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僱傭人員,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為、疏忽或違約活動; (2)火災,但由於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和謀引起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災難、危險和意外事故;(4) 天災; (5) 戰爭行為; (6)公敵行為; (7)君主、當權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羈押,或依法拿捕; (8)檢疫限制;(9)託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為或不行為; (10)不論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罷工、關廠停工或限制工作;(11)暴動和騷亂; (12) 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13) 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點、性質或缺陷引起的體積或重量虧損、或任何其他滅失或損害; (14)包裝不固; (15)標誌不清或不當; (16)盡到應盡職責亦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點;(17)非由於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或者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僱傭人員的過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這條免責事項的人應負責舉證,證明有關的滅失或損害既非由於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和謀,亦非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僱傭人員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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