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主義,是指債務人破產後,對債權人在破產分配中未能獲得清償的債權,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因破產程式的終結而由法院裁定免除債務人清償責任的立法主義。英美法系國家多采此主義。免責制度是針對自然人破產而設立的,法人因破產而消滅,不存在余債清償責任問題。
租家可以對時間損失免責的話,相當於停租。滯期費是違約賠償,寫的不清楚的話,有些時間就不算laytime,也不算demurrage。起初只有罷工等一兩個事項可以免責,現在有所發展,可以在契約中約定清楚:如(1)罷工、(2)關廠、(3) breakdown of(shore)equipment beyond control under cherterer (2004年判的案例,油輪運輸,把油管拉到船上卸油,發現海上有漏油,派人到海里進行檢查修理後又開始卸貨,發現更多油露出,又修理,耽誤很多時間,船東沒有錯,但租家也不能控制(CIF價),法院判決如果租家想免責,他不能有錯,但如果契約約定有錯也可以免責的,他自己有錯也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