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免責事由是由於某種情況或在某種條件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雖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損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由於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等而造成行政侵害的,免除行政賠償責任。(2)制定法規、規章的行為。由於規範性檔案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受損,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3)外交、國防及國家安全等國家為。包括控制疫情措施,防止自然災害等行為,外交、國防及國家安全等活動造成侵權的,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4)受害人通過其他途徑可以得到補償的。如電信傳遞過程中的稽延或錯誤,造成損害,郵電局按規定退還報費,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由於行政賠償是非_常複雜的領域,某些事項可由法律確定免除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