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契約成立後一定時間內,被保險人因自殺導致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人身保險中,為阻止被保險人犧牲生命以謀利,也為避免保險人不必要的損失。
《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契約,自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自殺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契約成立後一定時間內,被保險人因自殺導致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人身保險中,為阻止被保險人犧牲生命以謀利,也為避免保險人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