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免責

意定免責又叫協定免責,即基於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協商同意的免責,即所謂“私了”。這種免責一般不適用於犯罪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 即“公法”領域的違法行為),僅適用於民事違法行為( 即“私法”領域)。

在我國,協定免責並不適用於所有的責任範圍,一般僅限於民事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能協定免除,因為刑事犯罪不僅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破壞了國家的統治秩序,必須由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追溯,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刑事犯罪人的責任承擔。但在英美法系國家,存在著適用於刑事犯罪的辯訴交易制度,公訴方可以和認罪態度較好的被告人達成減輕其刑責的協定。從廣義上講,也屬於協定免責的範疇。我國的刑事制度也進行了這個方向的改革,被告人如果積極的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可以適當的減輕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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