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投資計畫實施細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等三個檔案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0〕85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發展,強化風險管控,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銀保監會制定了《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債權投資計畫實施細則》和《股權投資計畫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9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權投資計畫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7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全文
債權投資計畫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債權投資計畫業務,強化風險管控,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產品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債權投資計畫,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受託人面向委託人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以債權方式主要投資基礎設施、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等符合國家政策的項目,並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本細則所稱委託人是指符合《產品辦法》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第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託投資經驗;
(二)具備債權投資計畫產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以資金安全為前提,審慎選擇融資主體。融資主體應當為項目方或其母公司(實際控制人),且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良好發展前景、具有或預計能夠產生穩定可靠的收入和現金流、財務情況和信用狀況良好、最近兩年無違約等不良信用記錄、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存在關聯關係。
第五條 債權投資計畫的資金應當投資於一個或者同類型的一組投資項目。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巨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定,履行項目立項、開發、建設、運營等法定程式,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制度的規定,且還款來源明確合法、真實可靠。
投資項目為一組項目的,其子項目應當分別開立財務賬戶並確定對應資產,不得相互占用資金。
投資項目為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的,還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六條 債權投資計畫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在還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過40%的募集資金用於補充融資主體的營運資金。
第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應當確定有效的信用增級安排,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級方式與融資主體還款來源相互獨立。
(二)信用增級採用以下方式或其組合:
1.設定保證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擔保人信用等級不低於被擔保人信用等級,擔保行為履行全部合法程式;同一擔保人全部對外擔保金額占其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50%,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由融資主體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淨資產不得低於融資主體淨資產的1.5倍。
2.設定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質押擔保辦理出質登記,抵押擔保辦理抵押物登記,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於待償還本金和收益的1.5倍。
3.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方式。
(三)融資主體信用等級為AAA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投資計畫,可免於信用增級:融資主體上年末淨資產不低於150億元,或者融資主體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或者投資項目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重大工程。
第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畫,應當開展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學設定交易結構,充分評估相關風險,嚴格履行各項程式,獨立開展評審和決策,並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對設立債權投資計畫的合法合規性、信用級別等作出明確判斷和結論。
第九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於債權投資計畫發行前5個工作日在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等銀保監會認可的註冊機構(以下簡稱註冊機構)進行產品登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規定以及登記要求報送登記材料,報送的登記材料應當真實、完備、規範。
註冊機構僅對登記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查驗,不對產品的投資價值和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註冊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經備案的登記規則辦理債權投資計畫登記工作,建立風險監測和報告機制,並接受銀保監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於債權投資計畫依規履行登記程式後12個月內完成資金劃撥;分期劃撥資金的,最後一次資金劃撥不得晚於登記完成之日起24個月。
第十一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債權投資計畫財務管理制度,確定會計核算方法、賬務處理原則,合理計量公允價值。債權投資計畫的估值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受託人職責,建立與投資發行分離的專職投後管理團隊和完善的投後管理體系,完善風險預警管理機制和風險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跟蹤管理和持續監測融資主體、信用增級和投資項目等,強化內部信用評級管理,有效評估融資主體資信狀況、還款能力和信用增級安排的效力,及時掌握資金劃撥使用和投資項目建設運營情況,形成內部定期報告機制,全程跟蹤管理債權投資計畫的投資風險。
債權投資計畫的抵質押資產價值下降或發生變現風險,影響債權投資計畫財產安全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制定應對方案,提交債權投資計畫受益人大會審議後啟動止損機制,採取減少投資計畫本金、增加擔保主體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質押品等措施,確保擔保足額有效。
第十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債權投資計畫,除按照《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第八章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當定期披露經審計的融資主體和擔保人年度財務報告、債權投資計畫涉及的關聯交易和專業服務機構履行職責等情況。信息披露規則由註冊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收取或變相收取與發起設立和履行職責無關的費用;
(二)進行公開行銷宣傳,推介材料含有與債權投資計畫檔案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
(三)採用壓低費率、打折或者變相打折等手段實施惡性競爭,誇大過往業績,或者惡意貶低同行,將債權投資計畫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四)以任何方式保證債權投資計畫本金或承諾債權投資計畫收益,包括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債權投資計畫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五)將債權投資計畫資金投資於國家以及監管部門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行業或產業;
(六)將債權投資計畫資金挪用於本細則或債權投資計畫契約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七)與相關當事人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或獲取超出受託職責以外額外利益的交易行為,利用債權投資計畫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等;
(八)投資商業住宅項目;
(九)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債權投資計畫存續期間發生異常、重大或突發等風險事件或可能影響債權投資計畫安全的其他事件,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啟動風險處置預案,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獨立監督人等相關當事人和銀保監會、註冊機構履行信息披露或報告義務。
第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細則的,銀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採取暫停開展債權投資計畫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12〕92號)、《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監發〔2012〕91號)第六條、《關於債權投資計畫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資金〔2013〕93號)和《中國保監會關於債權投資計畫投資重大工程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資金〔2017〕135號)同時廢止。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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