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

銀保監辦發〔2020〕85號

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

2020年9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7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全文
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強化風險管控,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產品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下簡稱組合類產品),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以組合方式進行投資運作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第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託投資經驗;
(二)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和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
(三)明確2名業務風險責任人,包括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其履職要求等參照銀保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四)設立專門的組合類產品業務管理部門或專業團隊,且該部門或專業團隊人員不少於5名,其中產品研發設計和管理等相關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組合類產品業務制度,明確產品設計、投資決策、授權管理等相關流程,制定並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
(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組合類產品可以投資以下資產:
(一)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
(二)債券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三)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
(四)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六)資產支持計畫和保險私募基金;
(七)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保險資金投資的組合類產品,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規定。非保險資金投資的組合類產品投資範圍由契約約定,應當符合《產品辦法》相關規定。組合類產品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於對沖或規避風險,不得用於投機目的。
第五條 組合類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應當符合《指導意見》相關規定。
第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對組合類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金融資產的估值和產品淨值的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
貨幣市場類組合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按照“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規則施行後,貨幣市場類組合類產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資管理等參照同類產品的要求執行。
第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銷售過程中以及產品銷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組合類產品;
(三)預測投資業績或宣傳產品預期收益率
(四)向投資者違規承諾收益和承擔損失;
(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管理人、投資經理及其管理的組合類產品的過往業績;
(六)惡意詆毀、貶低其他機構或產品;
(七)銀保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向自然人投資者銷售組合類產品,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度對同類產品的銷售要求進行管理。
第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於組合類產品設立前2個工作日在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等銀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產品登記,取得登記編碼。
登記交易平台僅對登記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查驗,不對產品的投資價值和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第九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月向登記交易平台報送組合類產品的基本信息、投資明細、產品資產負債表和投資者信息,並按要求定期報送產品募集信息、分紅信息、終止信息、風險準備金計提和使用情況等。
第十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提交上一年度組合類產品業務管理報告,內容包括產品規模與投資明細、發行與清算、收益分配、費用收支、投資經理履職及任免、公平交易制度執行和異常交易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組合類產品運作期間,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相關信息:
(一)封閉式產品的淨值披露頻率不少於每周一次,開放式產品的淨值披露頻率不低於產品開放頻率;
(二)按照產品契約約定披露銷售檔案、發行公告、到期公告和清算結果;
(三)定期披露組合類產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組合類產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足90日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不編制組合類產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組合類產品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完善內部控制措施,按規定開展內外部審計並提高審計的有效性,持續督促提升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內控合規水平。
第十三條 登記交易平台應當在銀保監會的指導下,制定組合類產品信息登記規則以及數據報送規範,建立風險監測和報告機制,並接受銀保監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登記交易平台應當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相關統計信息。
第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讓渡主動管理職責,為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二)開展或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三)違反真實公允確定淨值原則,按照事先約定的預期收益率向投資者兌付本金及收益,或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等構成實質上剛性兌付的行為;
(四)分級組合類產品投資於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或者直接或間接對優先權份額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以投資顧問形式進行轉委託,轉委託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
(六)以任何形式進行違規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銀保監會根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監管評級,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組合類產品的投資範圍和銷售對象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細則的,銀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採取暫停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資金〔2013〕124號)、《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的通知》(保監資金〔2016〕104號)和《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參與融資融券債權收益權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資金〔2015〕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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