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計畫實施細則

銀保監辦發〔2020〕85號

《股權投資計畫實施細則》

2020年9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權投資計畫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7日
  • 發布單位: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全文
股權投資計畫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股權投資計畫業務,強化風險管控,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股權投資計畫,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發起設立、向合格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主要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第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股權投資計畫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託投資經驗;
(二)具備股權投資計畫產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股權投資計畫可以投資以下資產:
(一)未上市企業股權;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統稱基金);
(三)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定轉讓的股票,以及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
(四)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計畫,其投資運作還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股權投資計畫投資基金的,基金的分級比例(優先權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權份額)不得超過1:1;股權投資計畫所投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當前實際募集金額的80%。股權投資計畫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
股權投資計畫不得投資劣後級基金份額。分級股權投資計畫不得投資分級的基金。
第六條 股權投資計畫應當為封閉式產品,並在投資契約、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檔案中對標的資產的退出機製作出相應安排。標的資產的退出日不得晚於股權投資計畫的到期日。
第七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於股權投資計畫發行前5個工作日在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等銀保監會認可的註冊機構(以下簡稱註冊機構)進行產品登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規定以及登記要求報送登記材料,報送的登記材料應當真實、完備、規範。
註冊機構僅對登記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查驗,不對產品的投資價值和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註冊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經備案的登記規則辦理股權投資計畫登記工作,建立風險監測和報告機制,並接受銀保監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在股權投資計畫募集發行、投資、運營管理、退出、清算等階段,按照經備案的信息報送規則向註冊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第九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提交上一年度股權投資計畫管理報告和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管理報告內容包括規模與投資明細、發行與清算、資產管理和運作、投資標的估值和變動、費用收支和收益分配、投資管理團隊履職和任免、關聯交易說明、重大突發事件和處置等情況。
第十條 股權投資計畫運作期間,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向投資者及時、充分披露股權投資計畫發行設立、投資、管理、估值、收益分配、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等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股權投資計畫財務管理制度,確定會計核算方法、賬務處理原則,合理計量公允價值。股權投資計畫的估值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股權投資計畫的後續管理,通過關鍵崗位人員委派、制度安排、契約約定、交易結構設計等多種方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計畫存續期間發生異常、重大或突發等風險事件可能影響股權投資計畫安全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風險處置,並及時向銀保監會、註冊機構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股權投資計畫各方當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險資金通過股權投資計畫對未上市企業實施控制;
(二)通過關聯交易、股東代持、虛假出資、不公平交易等手段進行利益輸送;
(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讓渡主動管理職責,直接或變相開展通道業務;
(四)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採取各種方式承諾保障本金和投資收益,包括設定明確的預期回報且定期向投資者支付固定投資回報、約定到期由被投資企業或關聯第三方贖回投資本金等;
(五)股權投資計畫投資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違反《指導意見》一層嵌套的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股權投資計畫業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細則的,銀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規採取暫停開展股權投資計畫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設立股權投資計畫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資金〔2017〕282號)和《關於印發〈保險資金設立股權投資計畫報告要件及要點〉監管口徑的通知》(資金部函〔2016〕4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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