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實施細則

《山東省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實施細則》是山東省科技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聯合制定的檔案。

印發通知,檔案內容,

印發通知

各市委組織部,各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科教強魯、人才興魯戰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降低創業人才融資成本,支持人才引領型科技企業發展壯大,省科技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9月23日

檔案內容

山東省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教強魯、人才興魯戰略,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做好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相關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的意見》(魯政字〔2020〕16號)《關於深化提升泰山人才工程的意見》(魯辦發〔2021〕16號)《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實施辦法》(魯組發〔2021〕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功能定位。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是我省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新型投資模式,旨在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拓寬人才項目融資渠道,降低創業融資成本及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以股權投資方式助推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持人才引領型科技企業成長壯大。
第三條 任務目標。探索建立股權投資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業新模式,支持人才引領型科技企業攻克一批關鍵核心技術,轉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促進國內外優質人才、項目、資源集聚山東,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條 管理職責。省委組織部負責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的統籌協調工作。省科技廳負責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開展項目申報、審核等工作,提出股權投資計畫,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參與受託管理機構考核和評價。省財政廳具體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開展受託管理機構遴選、考核、評價等工作。受託管理機構受省財政廳委託持有股權,對省科技廳推送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及投資談判等,按規定實施持股、投後、股權退出管理並建立風險防控機制。
第五條 投資對象和範圍。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投資對象包括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科技創業類、泰山產業創業領軍人才項目入選者(入選企業)。重點面向新舊動能轉換“十強”產業細分領域,項目應屬高新技術領域,具有較強行業引領帶動作用、較大發展潛力和空間。獲得股權投資後申報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的,不受省科技計畫限項規定限制。
第六條 資金來源。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依託省財政科技股權投資渠道實施或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參股基金(以下簡稱“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市場化投資方式支持。泰山產業創業領軍人才項目,由省財政科技股權投資每年安排1億元左右資金,根據當年項目投資實際需求靈活調整。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同步推送受託管理機構和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市場規則開展盡職調查並做出投資決策;對已實施科技股權投資的項目,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機構後續有投資意向的,在取得被投資人一致意見後,原則上優先受讓科技股權投資所持股權。
第七條 投資額度及期限。單個項目的支持強度根據項目申請額度、資產總額和受託管理機構的盡職調查和投資談判情況確定。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支持的泰山產業創業領軍人才項目,對每個項目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占被投資項目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其總股本的25%(且不為第一大股東)。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支持的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創業人才項目,財政資金對每個項目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6000萬元。參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八條 依託省財政科技股權投資渠道實施的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股權投資實施步驟。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申報主體、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式、申報要求等內容。
(二)申報推薦。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編制股權投資項目申請書,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市科技局匯總申報材料後,報省科技廳。申報單位須對申報材料中涉及的指標、數據和相關證明、附屬檔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自行承擔因提供虛假材料造成的後果。各市科技局對申報單位資格、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審核。
(三)形式審查。省科技廳組織對申報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審查的,推送給受託管理機構。
(四)盡職調查及投資談判。對有股權投資需求的省級創業類人才項目,按照“應調盡調、應投盡投”的原則,受託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投資決策。
(五)擬定股權投資計畫。受託管理機構根據盡職調查及投資談判情況,提出股權投資項目名單和投資計畫方案。
(六)提出股權投資計畫建議。受託管理機構分別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提交股權評估報告和入股建議書。
(七)確定股權投資項目。股權投資計畫確認後由省科技廳按規定報省財政廳。
(八)簽署委託管理協定。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定,省財政廳按規定下達資金分配檔案,結合股權投資進度及時將所需資金劃入受託管理機構銀行。
(九)簽訂投資協定。受託管理機構與被投資項目簽訂股權投資協定。
(十)完成投資。受託管理機構按股權投資計畫、資金分配檔案、股權投資協定等,將股權投資資金劃入被投資企業銀行賬戶。被投資企業在投資完成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章程修改、企業登記變更等工作。受託管理機構在完成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章程修改及企業登記變更後,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申請股權投資登記。
第九條 過程監管。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及受託管理機構應建立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及時進行登記管理,動態、全面、準確掌握股權變更狀況。受託管理機構按照章程或者股權投資協定約定實施股權管理,跟蹤項目進展,應當每半年書面向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報送投資運作情況,被投資企業出現重大風險時,啟動止損機制及時止損。
第十條 股權退出。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協定約定,在達到一定投資年限或完成約定的投資目標等條件時,依法通過股權轉讓、股東(企業)回購、產權交易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實現股權退出。
第十一條 收益讓渡。
(一)鼓勵上市交易。投資期內,對成長為獨角獸企業或在國內主機板成功上市的企業,在股權退出時,最高可讓渡獎勵9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對在國內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在股權退出時,最高可讓渡獎勵8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對被上市公司收購的企業,在股權退出時,最高可讓渡獎勵7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對年營收10億元以上的產業公司收購併列為二級公司的,在股權退出時,最高可讓渡獎勵4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對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以上瞪羚企業的,在股權退出時,最高可讓渡獎勵3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
(二)鼓勵引育人才。投資期內,對創業人才成功入選有關重點人才計畫的,在股權退出時,最高可讓渡獎勵6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對企業引進的人才成功入選有關重點人才計畫的,在股權退出時,最高可讓渡獎勵5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對企業引進的人才成功入選泰山人才工程的,在股權退出時,最高可讓渡獎勵40%財政股權投資收益。
(三)鼓勵提前收回投資本金及收益。經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審核備案,可視其提前退出的時間予以讓利,其中提前退出時間2年(含)及以上的,可讓渡所有財政資金投資收益;提前退出時間達1年(含)的,可讓渡高於退出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部分的財政資金投資收益。
第十二條 資本金及收益交回。財政資金股權投資獲得的年度分紅、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時扣除稅款及相關費用後收回的資金等,按照有關預算管理規定執行,不得直接使用。
第十三條 建立容錯容損機制。對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及時報告相關事項,但因發生財政股權投資認可客觀因素未達到預期目標或出現投資損失的,免於追究受託管理機構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建立項目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機制,會同被投資企業積極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級財政資金股權投資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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