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四部門制定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並以〔2020〕第5號發布,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3日 
  • 發布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 
  • 發文字號:〔2020〕第5號 
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全文

〔2020〕第5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現予發布,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2020年7月3日
附屬檔案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強化投資者保護,促進直接融資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要求,現就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製定本規則:
一、本規則所稱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指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
二、其他債權類資產被認定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記建檔或招標方式非公開發行,發行與存續期間有2個(含)以上合格投資者,以票面金額或其整數倍作為最小交易單位,具有標準化的交易契約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發行檔案對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有明確約定,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發行檔案中明確發行人有義務通過提供現金或金融工具等償付投資者,或明確以破產隔離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並至少包含發行金額、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期限、發行方式、承銷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在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債券市場登記託管機構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四)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採用詢價、雙邊報價、競價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機構、承銷商等積極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務。買賣雙方優先依據近期成交價格或做市機構、承銷商報價確定交易價格。若該資產無近期成交價格或報價,可參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務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機構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有效處理利益衝突,同時通過合理的質量控制手段確保估值質量,並公開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確保估值透明。
(五)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為其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機構,已納入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統籌監管,按照分層有序、有機互補、服務多元的原則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遵循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統一規範安排。
三、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五項所列相關要求的機構,可向人民銀行提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申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及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四、不符合本規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債權類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存款(包括大額存單)以及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等形成的資產除外。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相關產品,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畫,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憑證,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計畫、資產支持計畫,以及其他未同時符合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的為單一企業提供債權融資的各類金融產品,是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未被納入本規則發布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統計範圍的資產,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可豁免《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過渡期結束後尚在存續期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五、本規則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指導意見》及本規則相關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導意見》和本規則為準。

修訂信息

2019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發布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簡稱《認定規則》)。《認定規則》明確了標準化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界限、認定標準及監管安排。這是2018年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之一。

內容解讀

  • 明確認定路徑
2018年發布的資管新規要求,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
此次發布的《認定規則》一方面明確了“標債”的範圍。“標債”也就是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
另一方面,在劃定“標債”範圍的基礎上,《認定規則》對資管新規中的5條標準給出了進一步的解釋。也就是說,其他債權類資產被認定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這5個條件:
——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記建檔或招標方式非公開發行,發行與存續期間有2個(含)以上合格投資者,以票面金額或其整數倍作為最小交易單位,具有標準化的交易契約文本。
——信息披露充分。投資者和發行人在發行檔案中約定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在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債券市場登記託管機構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採用詢價、雙邊報價、競價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機構、承銷商等積極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務。買賣雙方優先依據歷史成交價格或做市機構、承銷商報價確定交易價格。若該資產無歷史成交價格或報價,可參考其他第三方估值。
——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為其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機構,已納入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統籌監管,按照分層有序、有機互補、服務多元的原則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遵循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統一規範安排。
“對於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除上述兩種途徑外,還增加了第三條認定途徑。”東方金誠非標產品部負責人謝延松表示,第三條途徑是通過符合相關條件的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申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認定。
謝延松認為,這種以基礎設施機構作為申請主體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標準化資產的認定範圍。
  • 清除模糊地帶
在明確了什麼是“標債”的同時,此前的“模糊地帶”也得以清除。
“非標”是相對於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也就是“標債”而言的一類資產。“非標”與“非非標”的界限在哪、如何認定是市場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此前,對於信託貸款、委託貸款、債權融資計畫等非標資產,市場已有共識。在資管新規發布後,絕大多數市場機構已經主動按照要求調整不合規資管業務、壓降非標資產規模。
但對於“非非標”則較為模糊,“非非標”是指雖然是非標準化資產,但是根據此前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包括《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等),其不計入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在資管新規落地、投資“非標”受限後,不少機構寄希望於“非非標”,希望這類資產能夠被認定為“標債”。
明確“非非標”究竟屬於哪一類,關係到機構資金投到哪裡、怎么投,這也是《認定規則》備受關注的原因。中信證券首席固收分析師明明表示,此次《認定規則》明確這些“非非標”為“非標”,從嚴界定了非標資產。
具體來看,《認定規則》明確,這些金融產品為非標資產: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相關產品,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畫,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憑證,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計畫、資產支持計畫等。
謝延松表示,此前“非標”資產界定相對模糊、信息披露程度低、流動性較弱,部分投向限制性領域,且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監管要求,存在較大風險。此次徵求意見稿雖然嚴監管的思路不變,但充分尊重市場參與者及基礎設施機構的意願,同時做出了過渡期安排,在嚴監管的同時也為市場留出了空間。
  • 短期影響有限
從規模來看,此次影響的範圍有限。相較於百萬億級的理財市場規模,“非非標”總量有限。初步估算,截至2019年上半年末,“非非標”存量不足2000億元,而在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後,估計“非非標”的規模僅剩幾百億元。
同時,過渡期安排也將減少新規對市場的影響。對於存量“非非標”,在資管新規過渡期內,可豁免資管新規關於“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過渡期結束後,尚在存續期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但對於《認定規則》後新增的該類資產,則不予以豁免。
有關專家指出,這一安排穩定了市場關於過渡期安排的預期,使得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整改計畫,自主合理做好投資安排。
專家們強調,這既不是進一步收緊監管要求,也沒有放鬆監管要求。對於“非標”要客觀看待,不要談“非標”色變。監管層也並未強制要求“非標”轉為“標債”,而是將投資的主動權交給市場機構。“標債”透明度高、轉讓方便;而“非標”透明度低、轉讓不方便,但收益高,投資哪一種都是市場的選擇。是否進行標債資產認定充分尊重相關市場參與者及基礎設施機構意願,並在過渡期內保持對存量資產的監管要求不變,推動市場平穩過渡,有效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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