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權利條款

保障權利條款又稱 “放棄條款”,保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利益不受損害的一項條款。系國際海上保險單普遍採用的條款之一。根據該條款,當船舶或貨物遭受海難時,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他們這樣做並不意味著放棄保險單所賦予的各方的有關權利,目的在於鼓勵保險雙方採取上述措施。

國內海洋運輸貨物條款規定: “對遭受承保責任內的危險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倫敦保險人協會1982年1月1日海運貨物險條款也有該條款的單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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