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保證條款

消極保證條款是各類國際借貸協定中常見的一個重要條款。其基本內容為: ①借款人在貸款期間,不得以抵押資產的方式另行安排新借款。②如果採用抵押資產的方式進行借款,則貸款人自動按比例地享有同等權益。消極保證的法律意義,在於對借款人以資產作抵押另行借貸的活動進行限制,從而避免減弱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並以此使貸款人要求償還貸款的權利不低於其他任何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借貸協定談判中,貸款方力爭在協定中列明該條款,而且越嚴格越好; 而借款方則唯恐此條款可能會對其今後的經營造成一定的限制而力圖加以擺脫。

迄今為止,世界各國之間還不存在某種得到普遍認可的消極保證條款標準格式,其文字表述方式各異,具體條文的伸縮性也較大。對借方而言,有的嚴格苛刻,有的較為優惠。一種被普遍接受的條文表述為: 在債務未被償付期間,借款方將不以其不動產或收入為外債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或擔保 (除法律規定的質押權以及為購置財產而設立的擔保權除外),除非本債權人也平等地、按比例地享有同等的抵押、擔保權益。大多數國際性商業銀行在進行借貸活動時都很注意對消極保證條款做出各種限制,區分債券、銀團貸款等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儘量避免條款對其日常業務經營活動造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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