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條款即優先股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若於某年未分派股利,於次年或未來某一年度仍應將未發放者累積計算,而後發放給優先股股東的條款; 亦即發行公司不論是否獲利,優先股股東擁有保留分配股利的權利,但發行公司若在支付其股利之前贖回優先股票,則其股利權將喪失,甚或經濟恐慌時,無盈餘支付優先累積股利的公司可按應付股利攤發新股或宣布改組以逃避其義務,而優先股股東對於公司所欠付股利的利息並無要求之權。
因此,部分發行公司在相當期間,若未能分派優先股股利時,常對其股東選舉若干或大部分董事,或賦予其他否決修正影響其權利的條款,或增發新優先股、公司債、合併及變更其業務等的否決權,以示保障。優先股累積特權是以固定比率的股利為限,如每年股利率為4%,則5年後累積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