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條款

放棄條款亦稱 “保障權利條款”,國際上水險保單普遍採用的一個條款。根據“施救條款” 的規定: “船舶或貨物遭受海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有義務採取一切必要的施救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採取這些措施並不意味著放棄保險單所賦予的各方的有關權利。“放棄條款”就是為保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上述權利而訂立的。

放棄條款規定: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恢復、拯救或保護被保險財產的行為不得視為放棄委付或被委付。這一條款具有兩個方面的意思,即: 一方面,如被保險人已發出委付而保險人拒絕接受,則被保險人恢復、施救或保護被保險財產的任何措施不應構成委付的放棄或撤消;另一方面,保險人採取任何上述措施亦不應被視為他對自己先前已經拒絕的委付的接受。我國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已將這一條款的內容列入被保險人的義務一節內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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