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沃條款(CalvoClause)堅持國內法絕對管轄,反對外交保護權,反對投資爭議國際處理和解決的條款。主要反映在拉丁美洲各國同外國投資者訂立的契約及同歐洲、北美等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證協定中。這一條款明確規定了外國投資者遵守東道國法律的義務及東道國國內司法優先,排除國際仲裁和國際司法管轄。但這一條款的效力,在國際法學界及國際仲裁判例中頗有爭議,目前尚無統一的結論。
一般這類條款包括兩個基本內容:(1)規定關於契約條款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如契約條款的解釋及關於履行,不履行的事實等,均由所有國法院判定,以所在國國內法為準據法。(2)規定外國人因契約其它原因所引起的要求,不能成為國際求償的依據,外國人須放棄訴求本國政府的外交保護,反對外國政府的代位求償權和外交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