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替保證條款是誠實保證的附加條款,誠實保證幾乎都有發現時間規定,如果更換保證公司或與同一公司重訂保險契約,會使所保證人 (權利人) 因發現被保證人不誠實的時間已屆契約期滿而失去保障。
為了彌補這一不足,在與同一保證公司簽訂新的保證契約內通常附有 “接替保證條款”,規定在前一保證契約中發生的損失,在新契約有效期間可以賠償。對此,又稱“接替保證”。
接替保證條款是誠實保證的附加條款,誠實保證幾乎都有發現時間規定,如果更換保證公司或與同一公司重訂保險契約,會使所保證人 (權利人) 因發現被保證人不誠實的時間已屆契約期滿而失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