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條款

保證條款,是指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為了享受契約權利而承諾做出某些行為或不行為的規定。違反“保證”,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保證有“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兩種:明示保證,一般是以書面或特約條款形式載於保單之中;默示保證,如海上保險中船長必須適航和不能繞航等,雖然在保單內無明文規定,但按國家法律、商務習慣或約定俗成,認為被保險人對某—事項應作為或不作為而作出的保證。

運輸契約中當事人作出預先的、非根本性質的承諾與保證。與條件條款相比,保證條款在契約中的地位較為次要,對契約能否繼續履行不起決定作用。例如,定期租船契約中的船舶所有人對船舶航速和耗油量的保證,違反了此契約條款,承租人不能據此拒絕履行契約,而只能提出損害賠償,除非破壞了契約的商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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